很多朋友对于打伤人贩子判几年和人贩子被村民打死,村民要承担责任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人贩子被村民打死,村民要承担责任吗
- 贩卖妇女的人贩子与买主都得到什么样的惩罚
- 人贩子在拐卖小孩时被群众殴打致死。群众要负法律责任吗
- 为救人,造成人贩子伤亡是否会被判刑
- 人贩子被孩子父亲抓住,被打死了,孩子父亲要坐监狱吗
- 张宝艳建议对人贩子终身追责,10年起刑直至死刑,你怎么看
- 男子买饮料感谢小女孩指路,被当人贩子暴打,你怎么看
人贩子被村民打死,村民要承担责任吗
谢邀,当然要承担责任,警察对犯罪嫌疑人都不能动手打骂,村民还能私刑打死嫌疑人?
有这样一件事情:
据墨西哥日报今年11月15日报道称,一对叔侄当天将货车停在小学门口,引起了一些家长警觉。他们立即用手机拍摄照片并传给其他家长。“学校门口有辆货车,车里有两个男的,今天不知道谁家孩子会遭殃。”随即事情发酵,越传越远,甚至有消息称多名孩子被杀人抛尸。“在过去几天里,4、8、14岁孩子纷纷失踪,一些孩子已经死亡,器官被摘除,腹部空空如也。”可想而知,这则谣言瞬间引发众怒。很快叔侄两人被愤怒驱使的家长殴打并扭送至警察局。部分居民对社交软件直播,“相信我,人贩子现在就在这。”另一些民众闻讯买来汽油,将两人拖出警察局,在警局门口将汽油浇在“人贩子”头上,随即点着了火。不出几分钟,两人边在众目睽睽之下被烧死,这期间很多人都在用手机直播。目击者认为,侄子里卡多(RicardoFlores)被烧死前已经死于殴打,但他叔叔阿尔贝托(AlbertoFlores)仍然活着,因为视频片段显示放火后他的四肢还在缓慢移动。报道还称,侄子里卡多还是当地著名大学法律系大四学生,这天正好有空帮叔叔进货。
类似谣言案例时有发生,6月份在印度阿萨姆邦爆发过类似事件,两名无辜路人被200人殴打致死。
村民打死人贩子,说白了就是滥用私刑,随意剥夺他人生命。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经法院审判都不能称为犯人,更不能执行死刑。
村民有见义勇为的义务,什么是见义勇为?就是有帮助公安机关破案,提供证据,制止犯罪,检举揭发,扭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没有滥用私刑惩罚他人的权利。
法院判决一个人的死刑,必经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检察院审查批捕,公安机关侦查收集证据,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经审查证据的有效合法,才能依据证据判决死刑,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执行死刑。
即便是罪大恶极的人,他犯得是国法,村民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就私刑剥夺他人生命,我国法律是不会支持的。只有国家司法机关才能判决剥夺罪犯的生命。私刑打死嫌疑人会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大家都知道呼格案,聂树斌案,因证据不足被再审判决无罪后大家都是什么样的心情,何况是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打死人的。
贩卖妇女的人贩子与买主都得到什么样的惩罚
按国家法律来说孩子父亲是要坐牢的而且还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除非你是自卫!不过从我个人内心来讲这事如果碰到是我,我也选择打死他!
人贩子在拐卖小孩时被群众殴打致死。群众要负法律责任吗
殴打?誰殴打了?在死者带走被害人的途中人民群众积极阻拦!死者为了逃跑,自残用头撞群众拳头!不慎发生意外!
为救人,造成人贩子伤亡是否会被判刑
题主所述情节有些笼统,无具体情节的情况下较难判定。
但我自己的看法是,为了救人造成人贩子伤亡是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下是一些不成熟的理由:
注:为了救人,打击的是人贩子本人,而打击不法侵害人本人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只能是正当防卫。首先,“为救人”证明救助者动机是好的正当防卫的首要成立条件就是防卫者必须具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动机,只要防卫者的动机是好的,那么即使最终防卫者的行为被判定为防卫过当,最终防卫者也只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另外,《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结合防卫者的行为最终防止了人贩子所犯罪行的犯罪后果发生这一情节,对防卫者的处罚还要再减轻,甚至到最后免除刑罚。
其次,还是要看人贩子的具体犯罪情节比如说,人贩子正在抢小孩,而抢小孩的行为是严重危及小孩子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时对于防卫者致人贩子死伤的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人贩子的其他拐卖行为与抢小孩等,对于被害人都具有相同的危险性。比如说绑架、殴打,甚至是抢劫、强奸被害人,在人贩子实施这种行为的时候,防卫者为了救人将人贩子打成重伤或者打死都是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
但是,防卫者还是有构成防卫过当情形的。比如说人贩子甲被犯罪集团的人胁迫,刚刚进入人口贩卖团伙,正在拐骗女大学生走入陷阱,路过的乙看出了甲是个人贩子,就对甲一阵暴打将甲打死,将女大学生救出。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此时对于乙的行为是难以评价为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成立,必须要求有“现实的、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因为甲的行为现时并未危及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乙为救人将其打死难免会构成防卫过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基于此提出我自己的一个小观点:笔者斗胆认为,在类似拐卖人口这种罪行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对于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现实的不法侵害”一点可以放宽:那些正在拐骗人口的人贩子,虽说他们没有对被害人造成现实的人身危害,但对他们防卫致死同样不是防卫过当。
理由:被害者一旦被拐骗,其未来就是一片黑暗,他们和他们的亲人所遭受的痛苦将远远超过对被害人单纯的人身伤害,我们在认定这种正当防卫时,也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灵活对待。让大家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徒法不足以自行,但依旧心向往之
感谢大家阅读,欢迎大家留言关注!!
人贩子被孩子父亲抓住,被打死了,孩子父亲要坐监狱吗
按国家法律来说孩子父亲是要坐牢的而且还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除非你是自卫!不过从我个人内心来讲这事如果碰到是我,我也选择打死他!
张宝艳建议对人贩子终身追责,10年起刑直至死刑,你怎么看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建议对人贩子终身追责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张宝艳表示,现在的难点在于,以前丢失的孩子,过去了几十年,信息量寥寥无几,案件侦办难度较大。妇女儿童被拐时间越长伤害越大,建议对人贩子终身追责。
强烈支持张宝艳代表的建议,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对人贩子坚决实行“零容忍”!
目前对人贩子的量刑起点过低,缺乏法律威慑力从统计数据来看,为什么这些犯罪分子出狱后很多人仍然会重操旧业,继续危害社会。就是因为以往对拐卖儿童的量刑起点过低,结果让那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不惜涉险而去拐卖儿童。
一个儿童被人贩子拐卖之后,会对这个孩子的家庭造成多大的伤痛?几乎每一个家庭都会在孩子被拐卖之后,倾注全力去寻找孩子。为了寻找孩子,没办法正常工作,导致家庭陷入贫困,甚至出现身心疾病。对于如此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重罚,就是对这些人的纵容。
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方法越来越多,通过迷药、哄骗、多人合伙胁迫、暴力等手段以达到拐卖目的,胆子越来越大,越来越猖狂,有的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强抢,实在让人心惊胆战,而人贩子拐卖儿童,有的是为了暴利,摘取器官,有的是把孩子致残,为他们敛财。
而人贩子之所以胆敢拐卖如此猖獗,就是因为目前惩罚力度不够,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正是因为如此,人贩子才敢如此猖獗!有的人担心量刑过重,可能会导致人贩子穷凶极恶,对被拐儿童的人身安全不利。怎么不反过来想想,如果加重量刑,又有谁敢再作奸犯科?如果逮一个毙一个,谁还敢拐卖?如果像古代那样株连九族的话,谁敢铤而走险?
虫虫有话说这让我想起前阵子,西安的李静芝终于跟被拐32年的儿子相聚,哭成泪人,32年期间多少辛酸,我们局外人说不清道不明,只有她自己才知道,就因为32年前一分钟的差错,孩子从此杳无音信,全家人的命运从此被改写。
如果不是孩子被拐,也许她现在已经看着孩子读完大学成家立业,她在家享受天伦之乐,帮儿子带孙子了!但是,没有如果,就因为孩子被拐,她走了32年艰辛寻子路。而像她这样的家庭不止一个,多少被拐儿童就有多少家庭悲剧!
我们以前上学,都是三五成群结伴自己去上学的,现在的孩子,初中了都要家长接送,因为家长不放心,就是因为这些人贩子,搞得人心惶惶!
张宝艳代表提案10年起刑直至死刑,加大量刑很有必要,并且建议终身追责,让人贩子入黑名单,让他们成为过街老鼠,无处逃遁!因为他们卖的不是孩子,是一个家庭乃至一个家族的命!
男子买饮料感谢小女孩指路,被当人贩子暴打,你怎么看
题主所述情节有些笼统,无具体情节的情况下较难判定。
但我自己的看法是,为了救人造成人贩子伤亡是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下是一些不成熟的理由:
注:为了救人,打击的是人贩子本人,而打击不法侵害人本人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只能是正当防卫。首先,“为救人”证明救助者动机是好的正当防卫的首要成立条件就是防卫者必须具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动机,只要防卫者的动机是好的,那么即使最终防卫者的行为被判定为防卫过当,最终防卫者也只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另外,《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结合防卫者的行为最终防止了人贩子所犯罪行的犯罪后果发生这一情节,对防卫者的处罚还要再减轻,甚至到最后免除刑罚。
其次,还是要看人贩子的具体犯罪情节比如说,人贩子正在抢小孩,而抢小孩的行为是严重危及小孩子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时对于防卫者致人贩子死伤的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人贩子的其他拐卖行为与抢小孩等,对于被害人都具有相同的危险性。比如说绑架、殴打,甚至是抢劫、强奸被害人,在人贩子实施这种行为的时候,防卫者为了救人将人贩子打成重伤或者打死都是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
但是,防卫者还是有构成防卫过当情形的。比如说人贩子甲被犯罪集团的人胁迫,刚刚进入人口贩卖团伙,正在拐骗女大学生走入陷阱,路过的乙看出了甲是个人贩子,就对甲一阵暴打将甲打死,将女大学生救出。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此时对于乙的行为是难以评价为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成立,必须要求有“现实的、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因为甲的行为现时并未危及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乙为救人将其打死难免会构成防卫过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基于此提出我自己的一个小观点:笔者斗胆认为,在类似拐卖人口这种罪行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对于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现实的不法侵害”一点可以放宽:那些正在拐骗人口的人贩子,虽说他们没有对被害人造成现实的人身危害,但对他们防卫致死同样不是防卫过当。
理由:被害者一旦被拐骗,其未来就是一片黑暗,他们和他们的亲人所遭受的痛苦将远远超过对被害人单纯的人身伤害,我们在认定这种正当防卫时,也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灵活对待。让大家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徒法不足以自行,但依旧心向往之
感谢大家阅读,欢迎大家留言关注!!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