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导致的赠与合同有效吗?
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决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对方财产权益的。这种赠与行为应该是无效的,所以本案的赠与合同无效。
[案例]
(以下均为假名)原告白雪(女)与被告甘雨(男)为夫妻。2008年1月,被告甘玉与被告孟青介绍并发展为婚外关系;2011年8月8日,白雪在整理干玉的衣柜时,发现干玉和孟青签了一份房产,分割《协议》。这时候他才知道干玉隐瞒了白雪在宾阳县某区购买商品房的事,私自以孟青的名义登记。购房首付及装修费3万元,2010年6月至12月银行按揭款3500元,共计3.35万元,均由甘雨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原告白雪起诉法院,要求撤销两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并将孟卿获得的不义之财返还原告白雪。
[分歧]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所以其中一方有处分自己份额的完全权利,所以赠与合同有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决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对方财产权益的。这种赠与行为应该是无效的,所以本案的赠与合同无效。
[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他们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如果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对方的财产权益,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这个礼物应该是无效的。同时,夫妻共同财产是依据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不选择其他财产制度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是共同所有权而不是份额所有权。根据这一原则,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丈夫和妻子都分享所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无论他们的份额如何。夫妻双方均可分割他们个人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在共同期间无权要求分割的共同财产。夫妻虽然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各有一半的共同财产份额。因此,配偶一方未经授权将共同财产给予他人的行为完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
具体到本案,在被告甘雨与原告白雪结婚期间,甘雨以夫妻共同财产3.35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房屋装修费等。对蒙清不予赔偿,其行为既不是出于日常生活需要,也不是未经原告白雪同意,损害了共同所有人白雪的财产权,也违反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