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法补偿面积标准是什么
拆迁法补偿面积标准如下:一、住宅房屋被拆除的,可以按被拆除的房屋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得补偿。二、私有住房,房主除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拆迁补偿外,还可以依据被拆房屋所在区、县的区位要求获得地级补偿。出租的私有住房,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房屋使用人不获补偿。不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房屋使用人可以根据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结合所在区的当时普通商品房价格折算,扣除给房主的拆迁补偿后,其余额作为补偿。三、如果是不成套的住房,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换算为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后,要求拆迁补偿。四、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国家建设征用而被拆除的,如果被拆除房屋原人均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在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重置造价结合新旧程度以及区位地级获得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急求《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全文
乌鲁木齐棚户区安置房将有八种户型供拆迁户选择,2011年09月10日,来源:天山网,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在户型设置上,更人性化了。一份最新的实施细则说,共有八种户型,可供拆迁户选择,面积从50-100平方米不等,且可以以每户3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可相应增加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9月9日,在天山区召开的棚户区改造表彰动员大会上,这份《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这份细则是结合国务院颁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文件,于近日制定实施的,细则对棚户区改造中,补偿或不补偿的情形、安置房户型等,作了详细规定。9月9日,在天山区召开的棚户区改造表彰动员大会上,天山区政府,对在棚户区改造中涌现的5个先进集体和56名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今年,天山区,共有20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5个续建棚户区项目、15个新建棚户区项目,计划完成拆迁总建筑面积34.5万平方米,完成总拆迁安置户数3600户。安置房户型,分八种细则中说,安置房户型,共分八种,多层户型面积,分别为50、60、75和90平方米;高层户型面积,分别60、70、85和100平方米。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每户3口人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可相应增加10平方米,但原则上,多层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不超过100平方米,增加面积按同期建设工程造价部门核定的建设成本价结算差价。对比去年3月公布的《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可以看出,在户型的划分上更为具体,标准也有所放宽,去年发布的方案中说,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50-90平方米,但未提出拆迁户要求增加面积的问题。征迁安置中,被征迁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可提供建筑面积50(高层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75-90平方米的,可提供90(高层100)平方米的安置房,这两种类型增加面积部分的差额按建造成本价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60平方米,可提60(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增加部分差额按建造成本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继续要求增加安置面积,可最终增加建筑面积至75平方米(高层85平方米),增加的部分按照同区位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差价。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75平方米的,可提供75(高层85)平方米安置房,增加面积部分的差额按建造成本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继续要求增加安置面积,可最终增至90(高层100)平方米,增加部分按照同区位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差价。如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差额部分按照同区位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异地安置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每降低一个土地级别增加10%的安置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建造成本价,经济适用房价格按照同期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和物价部门公布的实际价格进行调整。经营性房屋另有补偿被征收人产权证上注明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连续经营的房屋,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且实际经营12个月以上三个基本条件的,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经营年限,按照住宅房屋评估标准调增补偿。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补偿标准增加30%,24月以上的上浮40%;36月以上上浮50%;48月以上的上浮60%;最高上浮比例为60%。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征收前三年税务部门备案的利润最大一年的税后利润额,按1年期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被征收人无法按期组织生产经营的,按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进行补偿。企业因征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由评估公司核算确定。不可搬迁的设备给予设备补偿费,补偿费由评估机构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给予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种情形不予补偿与《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相比,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三种不予补偿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分别是,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并送达拆除和没收决定的房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法建设行为未超过两年时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调查登记后违法建设的房屋。但建设房屋时间超两年,有关部门未作出和送达应予拆除和没收决定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部分建设手续,但手续不完备的,将认定财产权利,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给予适当补偿。如建设房屋时间超两年,有关部门未作出和送达应予拆除和没收决定的房屋中,如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但被征收人户籍不在乌鲁木齐市,但实际居住两年以上5年以下,并持有暂住证明,且没有其它住房没有出租转借他人的情况,在实际征迁中,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折算,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低保户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持有乌鲁木齐市低保证的,每户补助1万元,如低保户还是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还会按残疾等级,再给予每人1万以内不等的补助。而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最高可奖励两万元2011年,天山区将实施14个新建棚户区项目改造工作,分别为东大梁片区、碱泉街107号院片区、碱泉街虹桥片区、夏玛勒巴克巷片区、八户梁片区、波斯坦巷片区、羊毛湖巷片区、燕儿窝路一水厂东侧片区、和平南路东侧片区、河坝巷片区、建中路片区、新市路片区、龙泉街片区、西河坝前后街片区,新建项目总占地面积103.21万平方米,总拆迁面积32.33万平方米,涉及拆迁3279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将对改善上述区域居民群众生活居住条件,提升城区服务功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全文没办法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