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无过错的情形。由于《婚姻法》只规定了这四种情况可以适用损害赔偿,法官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范围。只有婚外性行为,即使“捉奸在床”,其对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婚姻法》第46条所述“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和具体情况,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司法实践中,“连续稳定同居”一般理解为3个月以上。
2.如果配偶在婚外与同性同居,或者因赌博或吸毒导致婚姻破裂,法律上的损害赔偿是没有根据的。在实际审判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分割,财产进行权衡,主要照顾无辜方,少关注或不关注错误方,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3.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离婚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才能发生。离婚前离婚损害赔偿怎么办?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