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依《合伙企业法》规定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关于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有哪些规则的内容,以下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有哪些规则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以合伙财产清偿债务,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则债权人可要求三人中的一人、二人或全部承担其余欠款。赔偿完欠款后,三人方可内部就债务承担进行分配,若未约定具体分担比例,则按照平均分配原则分担。若有约定的,按其内部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责任。
三、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
《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效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是,如果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与合伙的债务同时存在,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和合伙的债权人都要求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应当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合伙企业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并存债权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判例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实行的是并存债权原则。[5]所谓并存债权原则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而英美等国家的合伙法,大都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的债权人立足于合伙的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的财产,换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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