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义务是怎样的一种,如果找律师打行政诉讼,律师都有哪些义务?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原告败诉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 如果找律师打行政诉讼,律师都有哪些义务?
- 政务立案是什么
- 个人告行政单位属于什么案件
- 行政诉讼中发现被告伪造证据咋告?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哪些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法院开庭原告要怎么做
原告败诉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败诉,即会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个基本常识。
这些原告承担的不利后果,大致上包括:
第一、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由原告自己承担,不同于胜诉后由被告偿付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
第二、诉讼成本也由原告承担,如司法鉴定费等,胜诉是可以判决被告承担的,也由原告自己承担了。
第三、在诉讼之前,原、被告之间有过“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等类似约定,也因败诉而由原告自己承担了。
第四、最为重要的是,愿告起诉的目的,是通过诉讼得以法律保障支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败诉而得不到法院支持,诉讼目的得不到实现。
第五、更为不利的是,我国诉讼法律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败诉是经由法院诉讼处理过的案件,原告若再行同样事由和主张起诉,法院是不会再受理的。
所以,诉讼有风险,起诉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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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找律师打行政诉讼,律师都有哪些义务?
你好,律师的权利义务是根据你和律师之间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你给律师所出具《授权委托书》而确定的。
1、关于授权委托的事项,当事人委托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事项,一般为:调查取证,代为立案,代为提交证据,代为参与庭审,代为承认、放弃以及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撤诉,代为签收各种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代理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程序事务,而不能代表委托人也就是原告你作出一些实体权利的处分,比如调解、撤诉等;而特别授权代理则可以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开庭、提交证据、代为调解、撤诉等,能够进行对原告你权利义务的处分。
2、另外,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有律师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原则。比如针对委托人有忠实勤勉的义务,对委托人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能做虚假陈述,不得伪造,变造证据等。
政务立案是什么
政务立案主要是指监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有职务犯罪事实,并且有一定的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政务处分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
政务处分是在政务立案结束,证实公职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后,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所以,政务立案与处分并无包含关系。
个人告行政单位属于什么案件
个人告行政单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案件的原告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发现被告伪造证据咋告?
行政诉讼就是大家俗称的民告官,这种官司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负责举证,如果不能举证,或者事后补充证据就会被判败诉!
举个例子,比如工商局说你卖假货,吊销你商店的营业执照,你不服气,先要求行政复议,最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恢复你营业执照!官司到了法院,你就只管大大咧咧的,不需要证明自己没卖假货,相反倒是工商局需要举证证明你卖了假货,工商局如果拿不出证据,或者这时候才急急忙忙收集你卖假货的证据,这叫事后举证,都属于无效,那就会被判败诉,也就是说工商局以卖假货为由吊销你营业执照的行为于法无据,法院会判工商局改正!
如果工商局做伪证,比如伪造数据、倒填日期、编造虚假证人证言,这都是妨碍诉讼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轻则罚款2000元,重则拘留15日。并且责任最会终落实到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头上,因为行政机关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也就是工商局局长要承担责任,把工商局长拘留15天!当然,上述是就法说法,实际生活中就另说吧!
发现工商局伪造证据倒是不难,难得是如何举报,现在的途径只能是向纪检委监察委举报,向检察机关举报,或者通过信访渠道!路漫漫其修远兮!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哪些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侵犯人身权,受害人可以索赔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残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残废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侵犯财产权,受害人可以索赔吗?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侵犯财产权,应当予以赔偿?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是否一定应得到行政赔偿?即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也不一定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这里存在两种情况:(1)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2)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如果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法院开庭原告要怎么做
根据法官的知道,说自己的诉讼状、证据质证、发问、最后陈述是否调解、判决,都是法官在指导法庭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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