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简述发起人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发起人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发起人的条件和资格有哪些
1、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授权的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
2、公司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但中外合资企业作发起人是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1/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
3、从更好的募集资金,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出发,考虑到国际惯例,《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性质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4、2。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5、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者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没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能力由于某种原因受到限制或只享有部分权益和承担部分责任的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8、不满10岁的为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9、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向社会公开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至少应为2人。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即使没有其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最少也有2个发起人作为公司的股东。
10、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不承认股份有限公司。
11、《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是2人,最高限为200人。事实上,在实际运做中,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可能也不宜太多。
12、4。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3、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了住所之后,才便于进行各项活动。
14、才更有利于国家主管部门对发起人进行管理,以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来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
15、《公司法》并不要求所有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都有住所,而只一切发起人中有一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所以,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要看他的经常居住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
16、具备上诉四个条件的发起人,就可以依法进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公司。
二、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发起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①取得报酬,即获得一定数额的酬劳。
3、④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2)发起人的责任。为了防止发起人借发起设立公司的机会谋求不正当利益并因此损害将来所设立公司的利益以及公众认股人的利益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就其发起行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①股款连带认缴责任。对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者虽已认足但未缴股款的,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②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③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有效设立公司的利益,公司发起人应当对所设立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发起人与设立人的区别
1、设立人即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2、(1)从设立中的法人与发起人的关系来看,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应属于设立中的法人的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的法人进行设立活动,履行设立义务。由于设立中的法人与成立后的法人实体是同一的,所以发起人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归属于将来成立的法人。
3、(2)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之间的关系可类推适用合伙关系。因此,倘若法人未能成立设立,发起人对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对第三人应负连带责任。
四、什么是发起人发起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谁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发起人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者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发起人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同时还须承担发起人的义务。
受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不是发起人。
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审核的实践,能否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1)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3)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1、发起人和股东与公司结合的方式不一样
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为了实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结合在一起,发起协议的约束,在公司成立后,具有股东身份。
股东是对公司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投资人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获得股东资格,包括发起人的认购、发起人以外人的认购和公司成立后投资人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购及受让股份等方式取得。
2、发起人参与公司之间管理,股东不一定参与管理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设立过程中,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也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他对内执行设立行为事务,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一旦公司合法成立,发起人的行为即成为公司机关的行为,其所生之权利义务,归于公司享有或承担。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成立,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各发起人应就设立公司所为之行为以及设立所花费的费用负连带责任。
股东享有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权利,也享有对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选举董事、监事、经营决策等非财产权。股权既体现了股东向公司出资财产权的对价,也标志了股东是公司的成员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的实质就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的身份取得以公司成立为前提,公司成立前不存在脱离公司实体的股权,所以不存在股东身份。
3、发起人是股东,股东不一定是发起人
股东不以发起人为限,在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后认购、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股东。发起人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首批股东,公司法没有限制股东必须具备发起人身份。
五、发起人有何权利与义务
1、发起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①取得报酬,即获得一定数额的酬劳。
3、④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2)发起人的责任。为了防止发起人借发起设立公司的机会谋求不正当利益并因此损害将来所设立公司的利益以及公众认股人的利益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就其发起行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①股款连带认缴责任。对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者虽已认足但未缴股款的,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②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③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有效设立公司的利益,公司发起人应当对所设立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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