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没有法人代表的,因为合法企业的事务执行应按照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协议或者是按照全体合伙人协议决定处理。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等。
一、
合伙企业法人是谁
合伙企业是没有法人代表的,合伙企业区别于一般的公司,是没有法人代表的。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协议决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二、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
合伙人可以退伙的理由有哪些
合伙人可以退伙的理由:
1.合伙人没有生命特征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合伙人资金长期不足,不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的;
3.合伙人受到法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束,丧失合伙人资格的;
4.人民法院已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5.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未能一致同意其转为有限合伙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