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工程结算二审是否需施工单位确认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工程结算终审最新规定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三审三核是什么
- 工程初审和终审有什么区别
- 建筑工程常识中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是什么
-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 在工程结算当中有初审,终审。最后出现工程量有较大误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 工程结算终审最新规定
- 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三审三核是什么
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信息动态发布采取“三审三核”制。三审即:信息稿件在审批环节上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局领导、办公室审阅,三核即:信息在发布环节中由发布人、办公室信息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核查。一般信息由分管领导批准发布,特别重大信息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发布。
平台建设情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以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和交流互动为重点,加快信息更新频率,增强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工程初审和终审有什么区别
一、工程初审和终审的区别:
1、首先组织方是不同的。如果是通过初验的流程,需要通过建设单位以及承包商参加验收的流程,由承包商参加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来组织实施。如果是终验,还需要通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环保部门等等都需要参加,最后出具检测报告。
2、目的不同。初步验收需要提出发现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要提交书面意见,同时签发通知书,要求承包商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整改。等到整改结束了之后,才需要通过终验过程,由各个部门组织起来参加验收工作,并且主持验收会议。
3、程序不同。首先需要将工程完工,再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提交验收的申请表,项目的监理部门需要提出问题,并且发表意见之后再整改,完了再通过终验的流程,所以有一个前后的顺序。
项目初验和终验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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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案例分析师陆公子
10/2516:31:24
一个工程项目结束了之后,还没有交付使用,需要经过验收的过程,这里面就有初验和终验的区别,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
一、项目初验和终验的区别有哪些
1、首先组织方是不同的。如果是通过初验的流程,需要通过建设单位以及承包商参加验收的流程,由承包商参加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来组织实施。如果是终验,还需要通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环保部门等等都需要参加,最后出具检测报告。
2、目的不同。初步验收需要提出发现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要提交书面意见,同时签发通知书,要求承包商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整改。等到整改结束了之后,才需要通过终验过程,由各个部门组织起来参加验收工作,并且主持验收会议。
3、程序不同。首先需要将工程完工,再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提交验收的申请表,项目的监理部门需要提出问题,并且发表意见之后再整改,完了再通过终验的流程,所以有一个前后的顺序。
二、竣工日期和验收日期有什么区别
1、填写验收报告的时候,就会涉及到竣工日期和验收的日期,都会以签订合同为条件。竣工日期也就是说这个工程在验收合格之后,以合格之日就会定为竣工日期,或者由承包商提交运输的报告,当日就会称之为竣工日期。
2、验收日期是指整个工程已经符合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了工程建设的规范要求,通过了各个部门的检测,达到了环保部门、城建部门的验收文件,从而达标,所确定的验收合格日期。如果不合格,还需要进行整改。
建筑工程常识中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是什么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和领导驻地监理部人员,尽职尽责的完成监理任务;审定批准承包单位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及监理组织的工地例会;对单位工程进行开工审批和发布开工令;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解释合同中的歧义,进行合同管理;发布暂停施工令和复工令;对承包单位的违约行为发布通知和指令;发布工程变更令和核定额外工程的价格;审核工程延期和索赔费用;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签发监理月报;审定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量,签发月付款证书;签发竣工移交证书;签发竣工结算证;签发保修期证书;签署最终支付证书;签署监理竣工资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定期巡视施工现场,并做好巡视记录,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及授权范围内,组织主管部门的监理人员具体实施监理任务;审核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主持召开经常性工地会议、各类专业技术会议以及各种协调会议,发布会议纪要;当各合同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时,有权澄清不一致的地方;协助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做好发布开工令的审核工作;研究索赔要求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核实并掌握工地各种情况,依据合同处理工程延期和工程索赔问题,减少索赔损失;为了保证工程与施工人员的安全,有权下令暂时停止施工;审核施工测量方案;审核计量结果,审核中期各种付款证书;组织见证试验,确定监理抽验和检查;对承包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对不符合规范、规程、合同要求的工程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发布指令;批准分部工程开工和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核签一般性工程变更和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协调施工现场的管理,处理好质量、进度、投资之间的关系;参与工程安全事故的检查及处理;审核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协助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好竣工初验,参与甲方的竣工验收与质量监督站的核验;参与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提交反映工程动态的有关报告;做好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参加公司工程部组织的保修期的巡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设计图纸、技术规范要求,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并监督其实施;巡视检查并监督各工序的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搞好隐蔽工程、重要工序、重要操作、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及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签发工程检验认可书;按工程计划进度检查工程进展,提出分析建议;核签工程计量;初审设计变更,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终审;按职能分工进行监理组报表和监理记录的收集和整理;按计划进行有见证的取样,并审核试验结果;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重大事项,并提出相关的意见或解决办法;负责组织和做好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的审核工作;协助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做好工程竣工初验和核验工作。监理员完成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任务,做好其助手;深入研究图纸、合同、技术规范,督促承包单位执行承包合同,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施工;对监理工程进行巡视、抽检、验收,对重点工序、重要操作、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把好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计量第一关,完整、如实地填报各类书面报表资料;参与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的审核;参与竣工初验、竣工核验;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明确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达成的,承包商承担施工任务,业主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最高院在解释中规定,施工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程规模、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内容,并加强了对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约束力度。此外,最高院还规定了合同的最终仲裁程序,以及工程未竣工时的解除合同的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保障业主和承包商的权益,保证建筑工程建造的质量和工期。
在工程结算当中有初审,终审。最后出现工程量有较大误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超出法定预决算偏差量的部分,不论偏少或者偏多,该咨询公司要承担责任的!具体操作的结算员对本公司的损失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工作严重失误的责任)!
工程结算终审最新规定
一般应当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划规范》及其配套定额的规定,针对承包商报送、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单位认可的工程结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等内容,对照依据竣工图(或施工图)计算出的工程量,套用承包商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对工程结算金额进行复核。
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1、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5、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6、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7、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
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
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好了,关于工程结算二审是否需施工单位确认和工程结算终审最新规定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