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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什么时候有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解释)

admin3个月前724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什么时候有的这个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解释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解释
  2. 刑法241条什么时候颁布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解释

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有《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该解释中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的情形、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以及与本罪有关的证据制度、行为定性、共同犯罪等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刑法241条什么时候颁布的

答:《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2015年8月29日被《刑法修正案(九)》所修正,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

考虑到收买妇女、儿童,是刺激和维持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重要一环,因此,修订后的241条降低了对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从轻处罚程度。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人即使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修订后《刑法》第241条删除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款项,并根据拐卖对象的不同,分别规定从轻减轻条款。

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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