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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主体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开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吗
- 想知道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和签合同。如果可以或不可以。请大说出具体哪条法律规定了
- 公司有二清行为下签订的合同合法吗
- 分公司如何独立成独立的法人公司
- 一个单位可以和一个员工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吗
- 劳动合同主体由母公司变为子公司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主体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建议在新的劳动合同中或其他协议中对工龄连续作出明确约定。 因为根据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关于是否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的具体认定情形:(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以上第(4)项,若是同一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一般认为是关联企业,在认定工龄是否连续时比较重要。
开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吗
原则上说每个分店都要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但是分店的营业执照是负责人执照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就是分支机构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注册资金,在纳税上你们可以选择独立核算也可以选择非独立核算,前者是门店自己计算盈亏纳税,后者是将报表合并到总公司一并核算纳税,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候有一张税种核定表,你注意一下。
当然非你们公司出于管理等原因也可以将分店办成独立的法人营业执照,也就是说由总公司投资成立新的公司,这样的话。是必须独立核算的。也有公司的专柜使用的是专柜所在商厦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这样的专柜所售商品是以商厦名义出售的,责任由商厦承担,服装公司与商厦是供货关系想知道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和签合同。如果可以或不可以。请大说出具体哪条法律规定了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需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只有两类,一类是法人组织,另一类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我国分公司通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不能作为合同签订主体;但是也有例外,就是特殊金融企业的分支机构,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的分行也能够独立签订合同。所以结论就是: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和签合同,除非你是特殊的金融企业的分支机构。给你提个建议,由你们总公司出资注册一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就可以投标和签合同了。公司有二清行为下签订的合同合法吗
根据《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就看二清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无效的情况
分公司如何独立成独立的法人公司
分公司是非法人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本公司的一种代理机构,它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法人在与其签定合同时需要看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看营业执照中关于总公司关于对该分公司的授权.分公司进行营业活动的法律后果是由总公司承担.与分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其不是法人.所以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首先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进行的签定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个单位可以和一个员工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吗
一个单位主体只能与员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怎么是两份呢?不可能两份劳动合同同时存在法律效力。所以楼主要搞清楚企业是不是用一个经营主体给你签的合同。
我是海棠老师,擅长企业战略顶层设计、劳动法、税法、人力资源规划、薪酬体系设计、绩效效能提升,如果大家日常工作中有遇上棘手问题,欢迎大家留言咨询探讨。
劳动合同主体由母公司变为子公司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企业员工从总公司调入子公司,原来的劳动合同有2种处理方式:
1、原来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变更劳动合同条款。
2、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新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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