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那么您知道民事诉讼有哪些特征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民事诉讼有哪些特征
(一)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对人或物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内容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必然引起争议,发生纠纷,当一方当事人把它诉诸司法解决,就成了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正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权利义务如何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这一特点是民事诉讼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形式诉讼的显著标志。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也包括法院和检察院所谓诉讼主体,是指其所送行为能够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那些主体。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是这样的主体。
(三)民事诉讼是分阶段、按顺序进行的民事诉讼是一个连续进行的活动过程。我国民事诉讼法把这个活动过程分成起诉和受理、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上诉和执行等六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任务,而且上一个阶段的任务完成了,才能开始下一阶段的工作。但这并不是说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历这六个过程。
(四)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司法活动,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违法的诉讼活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违法诉讼活动如是人民法院进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上诉权和再审申请权要求撤销。
二、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分立和统一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分立和统一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分立,也就无所谓统一;没有统一,那种分立的诉讼法律关系,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但是,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并不是几个关系同时存在,有的案件可能多几个诉讼法律关系,而有的案件可能少几个关系,由于各个案件情况的不同,各有区别。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多个关系而论的。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主要的方面。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围绕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存在的,否则,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其他各种关系联系的桥梁和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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