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合同仲裁机构有哪些权利这个问题,有没有人知道劳动仲裁委员会靠谱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有没有人知道劳动仲裁委员会靠谱吗
- 仲裁机构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权
- 仲裁协议是否可以约定与合同无任何联系的仲裁机构仲裁
- 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是谁
- 仲裁协议的作用是什么呢有哪些
- 合同仲裁机构有哪些
- 合同仲裁机构是什么部门
- 合同纠纷仲裁找什么机构
有没有人知道劳动仲裁委员会靠谱吗
仲裁委员会还是很靠谱的,只要证据充分,胜诉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3、劳动纠纷证明,比如没发工资,就找证据证明没发工资,工伤就找证据证明存在工伤,等等4、身份证明,你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比如工商登记资料,申请劳动仲裁是免费的。劳动争议必须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对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到法院去起诉。
仲裁机构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权
一、仲裁机构能否确认无争议合同的效力
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仲裁机构有权确认无争议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二、附条件合同效力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该规定,所谓附条件合同,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含义:
1、所附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附法定生效条件的合同不属于附条件合同。
2、所附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3、所附条件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条件。比如需一方先付款另一方才供货等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限制条件,就不属于对合同效力的限制条件。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仲裁机构有权确认无争议合同的效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继续咨询,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仲裁协议是否可以约定与合同无任何联系的仲裁机构仲裁
但仲裁机构一般来说都是国家政府部门。
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合同争议纠纷中双方首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认定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分配及是否继续履行的重要标准,因此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往往成为双方诉讼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虽然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合同的效力评价标准及相应情形的认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考虑到争议的复杂性结合实践中所遇到的关于合同效力的错误表述和主张,针对合同的无效、撤销和解除情形依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整理。
一、关于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对于合同最严厉的认定,其违反了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该无效是自该合同成立之时就处于无效状态,且该无效既可以以整个合同为评价认定标准也可以也部分条款作为评价认定主体,即存在着部分无效而其他部分有效的情况。其主要无效的标准主要分为三类:
(一)违背了双方协商、真实意思表示的无效,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真实意思的表示,未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或者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已经失去了合同成立的基础,所达成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十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等都是未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无效的情形,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来隐藏另外一个真实的意思表示,此时表面的虚假意思并不当然无效,需要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具体的法律规定处理。
(二)严重违背基本交易秩序、损害基本交易安全的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四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法》明确约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也是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重要的判断标准,但是该条款适用门槛较高且举证较为困难,因此在实践中法院直接依据上述条款判定合同无效的较少。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法律效力性强制性审查是在司法实践中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条款,且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性规定已经突破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扩大至司法解释。如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未经过招投标而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违背外汇管理制度,进行外汇投资的无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所购买房屋没有获得房屋预售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租赁房屋未获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无效等等。
二、关于合同撤销。合同撤销相较于合同无效对于合同的效力评价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规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之内或者一定的条件成立之前,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合同,如果选择撤销则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权利义务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如果选择承认合同效力,则该合同自始有效。
(一)权利存在瑕疵的撤销,包括针对《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之外的民事活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等等。
(二)违背了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基于自身权利处分的撤销,民事活动主体在进行民事交易活动中拥有一定的反悔权,只要该反悔权不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得到保护,如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要约的撤销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的撤销等等。
三、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或出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解除已经生效或履行的合同,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失效,且合同解除不存在部分解除的情况。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包括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包括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就已经在合同中约定日后在出现双方约定的情形之时双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二)法定情形解除,主要的依据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等。
综上,合同无效、撤销及解除虽然容易理解,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举证不能导致较难予以认定,故对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撤销及解除情形进行梳理,有利于一方在诉讼之前明析所处的情形,明确否认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更有针对性的收集相关证据。
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是谁
法律分析: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到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仲裁机构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可以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协议的作用是什么呢有哪些
仲裁协议的作用如下: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以凭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受理。3、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协议,亦称仲裁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定实体法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其法律特征表现为:(1)从主体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协议当事人;二是协议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协议对仲裁员的选定,实际上在当事人与奋裁人之间形成了授权关系。(2)从客体看,仲裁协议的客体为特殊行为,即在发生争议时将争议提交仲裁人仲裁,以及按仲裁裁决履行义务等。(3)从内容看,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即双方当事人事有同样的权利,也负有同样的义务。在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权利,同时,有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4)从履行看,具有附条件性。若仲裁协议为解决将来纠纷而达成,则忡栽协议只有在约定的纠纷发生后才有履行之必要。(5)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的复杂性。其效力可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而且包括仲裁员及法院。仲裁员在受理争议后,应接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按协议规定的要求,采用约定的方式,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仲裁权,并作出裁决。同时,法院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也不得行使约定争议的管辖权。仲裁协议按其外在形态被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以合同条款形态出现的仲裁条款;二是以独立形态出现的仲裁协议书,又称为仲裁特约。我国《仲裁法》既承认仲裁条款,又认可仲裁特约。
合同仲裁机构有哪些
合同的仲裁机构如下: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到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仲裁机构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可以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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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机构是什么部门
法律主观:
合同仲裁机构由合同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根据《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仲裁找什么机构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到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仲裁机构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可以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扩展资料:
经济合同仲裁的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对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2、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3、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4、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调解
1、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可以先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2、仲裁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合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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