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知识,包括商业承兑汇票最新政策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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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买的商业承兑能不能起诉
商业承兑是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或者起诉承兑企业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一旦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最后一手背书人应当立即自行采取起诉措施,起诉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进行付款,并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起诉要点在于,对商业承兑汇票中一手背书人最强势一放进行重点起诉,其他方捎带起诉即可。对实力最强的一手背书人施加压力。
商业承兑汇票最新政策
1、明确并规定范围:明确纸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均为商业汇票。
2、明确汇票的开立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债权债务关系。但因税务、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的除外。
3、对汇票的期限进行了规范:汇票期限必须与真实的付款期限相匹配,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原电子汇票最长期限为12个月)。
4、对金融机构的出票金额占比及保证金存款占比进行了规范:总出票金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保证金存款金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监管机构也可设定出票金额占全部贷款的比例等规范性要求。
5、承兑人应当具备偿付能力,对存在持续逾期、未按规定披露票据信息等行为的承兑人,不得办理承兑、票据质押、保证等业务,由上海票交所通过系统进行管控。对承兑人为金融机构的,如出现上述行为,将停止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
6、明确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及社会组织都可以为汇票持有人,较原规定扩大了范围,保证了个体工商户、个人、农村经济组织等持有票据的合法性,扩大了汇票的使用范围。
票据背书承兑及保证可否附条件,效力如何
一、关于附条件记载事项的总结: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有效;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票据有效;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上述三种情况是不得记载事项中,记载无效事项的情况。
二、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
三、票据附条件支付委托(承诺),记载无效,票据无效。这个属于不得记载事项中的使票据无效的情况。
四、票据上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银行不负责审查责任。如记载票据基础关系事项等。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票据法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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