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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土地罪量刑标准(2021年非法占地罚款标准)

admin4个月前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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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个人侵吞集体耕地多少定罪
  2. 非法开发四荒地的处罚
  3. 抢占他人承包地是否构成犯罪
  4. 农村强占土地如何处理
  5. 土地要破坏耕作层到什么程度才称违法
  6. 土地管理法七十二条
  7. 2021年非法占地罚款标准

个人侵吞集体耕地多少定罪

个人侵吞集体耕地并不犯罪,如果村干部多占属于贪污,但村民沒有罪过,沒人耕种,浪费也白扔,所以农民耕种土地并不犯罪,土地法有明确规定,有闲置土地一年的,村政府有权收回土地,村政府闲置士地,村民有权耕种是一个道理,所以农民多种集体土地不违法,也不犯罪。

非法开发四荒地的处罚

私开荒地有可能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荒地需要交土地使用税

使用荒地的仍然需要交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农村个人开荒土地使用有什么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以下的规定:

(1)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4)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无论是城镇荒地,还是在农村的荒地,开发之前都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其实荒地也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财产的。所以想要开发荒地的话,必须要报批至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开发荒地不仅会有可能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可能对于土地植被的破坏都是已经无法弥补的了,并且还要为此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抢占他人承包地是否构成犯罪

个人侵吞集体耕地并不犯罪,如果村干部多占属于贪污,但村民沒有罪过,沒人耕种,浪费也白扔,所以农民耕种土地并不犯罪,土地法有明确规定,有闲置土地一年的,村政府有权收回土地,村政府闲置士地,村民有权耕种是一个道理,所以农民多种集体土地不违法,也不犯罪。

农村强占土地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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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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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有管理和使用权,凡强占的必须按法规处理,没规矩不成方圆,否则土地定会成为乡村腐败的滋生地。但因历史原因,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户与户之间存在差异。为体现公平合理,减少社会矛盾,据说国家制定的《新土地法》里规定在一户一宅的基础上,把超占的部分合理收费就很好,多占多交费,少占少交费,在符合法律范围内不收费,群众非常欢迎。

土地要破坏耕作层到什么程度才称违法

【土地,特别是耕地保护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方面,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那是不是在实际生活中就没有耕地破坏现象呢?】

我们知道,如果在耕地上随意挖沙、开矿或者随意改变用地性质而盖上厂房、“大棚房”这类违规用地,那很显然是必须被处罚纠正的!有的还触犯了刑法,面临刑事处理的严重后果!

前阵子的“大棚房”整治强力纠正了一些违规用地,一些抱着侥幸心理或者更复杂原因而投入巨资在耕地上进行违规违法,这次让他们血本无归后,今后土地保护应该更具成效了!

但是,在农业领域仍然有些动作,不见得不是破坏土地,也不见得不会造成长远的巨大危害!只是目前对这种情况并没有引起重视,后期是否有介入还不得而知。

这就是绿化草皮种植!在南方已经有不少土地从粮食种植调整为了草皮种植。

草皮种植的危害我个人认为会有这几个方面:

一是耕作层被连年随草皮卷走,多年以后耕地的耕作层就会越来越浅,地势也会越来越低!我所在的地方就有大片的草皮种植,而且历时很长,时间长的田块已经种植草皮超过15年了,耕作层到底被取走了多少呢?从两个对照就看得很明显,与周边没有种植草皮的地比起来,种草的地就像一个低洼的塘了;从多年前硬化的田埂来看,原来埋在地里的水泥板的底部也已经显露出来!

由此可见,草皮种植户老是说种草不会消耗多少田泥纯粹是撒谎!

二是种过草皮的地是否再适合种粮食或蔬果等食物类作物堪忧!这不是担心土壤肥力低导致没产量的问题,而是这么多年种植草皮,他们使用的都是强效除草剂,这样的除草剂是否会引起残留?而且这样的除草剂大量使用,长时间使用,又是否会引起重金属超标的问题?

目前域内投入不菲的资金进行重金属治理,但是这种草皮种植是否也是这个问题的助推者之一还不得而知。

目前在一些地方草皮种植是大行其道!因为粮食种植比较效益低,而草皮种植的经济效益几年前要超出粮食种植几十倍!这也是我们这边近十年草皮种植规模进一步扩大的根源,有的整村整个乡镇都流转到草皮种植了!

只是,一个同样值得警惕的问题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放缓,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对于绿化草皮的狂热需求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另一方面,种植草皮的面积近几年增长得迅猛,也导致了绿化草皮的过剩!这是否意味着接下来将土地流转去种植草皮的,甚至租金能否兑现都存在问题!

如果当前草皮种植保有量出现大片这样的问题,加上草皮种植可能存在的隐性危害,那对这些农村来说,经济产生损失,土地面临抛荒,不是让人省心的局面哦!

从这个例子来说,题中说耕作层破坏到什么程度才算违法,像种草皮能够给耕地的影响不算小了,但至少目前没听说会界定其为违法!——毕竟草皮绿油油的,貌似是在做“生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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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置办法的规定。

一、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另根据本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2)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3)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4)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5)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6)超过批准的数量或者规定的标准占用土地的;

(7)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8)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9)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10)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1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1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13)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1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15)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受到追究。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这里讲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是指在违法事实清楚,案件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有处罚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作法。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危害很大。

一是放纵违法行为人继续违法,破坏国家土地管理秩序;

二是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并继续遭受损害;

三是严重败坏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这种读职枉法行为,人民不允许、国家不允许、法律也不允许,必然要依法受到追究。

三、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置。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承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规定了三项处置办法:

1.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土地违法事项,由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土地违法行为,认为有必要自行处理的,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依其应负的责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本条规定的宗旨在于加强和完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防止和纠正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可能发生的不法行为,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和有效的实施。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

2021年非法占地罚款标准

一、罚款标准

(一)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责令退还土地,不予罚款;

(二)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罚款额基准为700元/平方米;

(三)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罚款额基准为800元/平方米;

(四)非法占用耕地,罚款额基准为900元/平方米;

(五)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罚款额基准为1000元/平方米;

(六)国家、省另有规定明确处罚标准的,从其规定。

二、有关说明

(一)符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的,应处以各项罚款基准以上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应处以各项罚款基准以下的行政处罚。

(二)本文件提及的罚款标准自2021年11月24日起实施。国家、省或市出台新修订的涉及非法占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后,若本通知相关条款与其相冲突的,按国家、省或市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非法买卖土地罪量刑标准,2021年非法占地罚款标准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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