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源县居民张的妻子李2003年去天津工作。今年2月,李以“双方分居两年以上”为由,向张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张某的关系已经破裂。张某认为,双方关系并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最后,法院裁定原被告不得离婚。
评论:《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经调解无效的离婚是可以的:"如果分居两年是由于感情不和"。在本案中,李某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属于这种情况。虽然李和张已经分居两年多了,他们分居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感情上的不和,而是为了使家庭生活更加富裕。法官提醒那些想以“长期分居”为由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他们应该充分和正确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并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符合离婚法律依据的事实。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a)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