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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吗(能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复婚么)

admin3个月前381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离婚诉讼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吗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我们在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的离婚,能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复婚么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起诉一个人对法院的所在地有要求吗?
  2. 我们在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的离婚,能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复婚么
  3. 起诉离婚时没有小孩的户口本怎么办
  4. 离婚后户口与身份证地址不一样怎么办
  5. 如果起诉离婚,原告一直没有被告的联系方式该怎么办

起诉一个人对法院的所在地有要求吗?

问题似乎很简单,实际上在律师和法院眼里远没有那么简单。为什么呢?

1.如果我们要作为原告起诉一名自然人(也就是提问者所说的“一个人”),首先要根据法律判断你(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案件是先由仲裁机构管辖(比如劳动争议),还是直接由法院管辖;由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也就是原告应当到哪个法院去起诉,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原告的起诉。

2.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要依据有关证据来判断,而不是自己认为是怎样。

3.如果原告和被告对于案件的处理有书面的管辖约定,在管辖约定不违法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前仲裁,或向双方约定的法院起诉。

4.许多案件的管辖是有特殊规定的,并不是一个“原告就被告”就可以解决的。例如: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人问,事实很清楚,找律师还有什么用?

仅仅一个应当向哪里的法院起诉,就不简单吧?

我们在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的离婚,能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复婚么

1、如果是办理协议离婚:可以共同到男女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民政局,所以:可以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

2、如果双方对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分担中有一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诉讼离婚的:应由原告到被告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超过一年)的基层法院去起诉。如果是男方想起诉女方离婚,可以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如果女方起诉男方,一般应到男方户口所在地,除非有特殊情形。

3、不管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还是到法院诉讼离婚:都与最初在哪儿办理结婚登记无关。

起诉离婚时没有小孩的户口本怎么办

起诉离婚时没有孩子的户口本也是可以去法院立案起诉的,所以,不用担心,即便没有孩子的户口本,你也是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只要有证实夫妻关系的证据就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也会受理立案的。如果没有孩子的户口本,有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也是可以证实孩子的情况。

离婚后户口与身份证地址不一样怎么办

需要换领新的身份证。

身份证与户口本上的地址不一致,身份证是无效的。身份证的相关资料依附于户口簿的记载,出现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登记不一致是不正常的,需要尽快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身份证的申请与办理及变更做了明确规定: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拓展资料:

对于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黄明表示,近年来,公安部持续组织开展清理整顿、着力解决户口身份证错重假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工作,大力推动社会用证部门和单位落实核查责任,建设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与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形成了对居民身份证安全使用的闭环式服务管理。

下一步公安部将进一步深化与社会各用证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冒用身份证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冒用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健全对不履行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用证单位的责任追究,强化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参考资料:

如果起诉离婚,原告一直没有被告的联系方式该怎么办

这也分两种情况。其一,被告仍在当地工作生活,只是不同意离婚,而故意躲避当事人不联系。这不影响起诉,管辖法院是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后,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系方式,比如电话或者有效地址,法院就可将立案通知等送达本人,或者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离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质,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到庭。有些不愿离婚的被告就以为,他不出庭,法院就不会判离婚了。所以拒绝出庭。那该怎么办呢?两种解决方式:拘传和缺席判决。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即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强迫”被告来到法庭参加审理。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实践当中,因法院现在案件很多,工作繁忙,采用拘传方式的相对较少,缺席判决的相对要多一些。接下来的问题是,缺席判决就一定会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吗?那也不一定,还要看具体的事实情况以及原告可以提供的证据。毕竟,“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参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另一种情况是,对方确实下落不明,联系不上。如果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宣告其失踪后,再起诉离婚,就一定会判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也可以只起诉离婚。这时,管辖法院是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时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证据。比如报失踪的报警记录、被告家人的证言、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等。法院会用公告方式送达,缺席审理。并且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只能用普通程序审理。这种情况下,建议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用下落不明方可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折抵孩子的抚养费。法律依据:A.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B.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C.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参见《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4.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5.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来源:http://china.findlaw.cn/lawyers/article/d21207.html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离婚诉讼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吗和我们在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的离婚,能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复婚么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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