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协商出现问题,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很多人不知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然后,为了让大家详细了解对被羁押的人起诉离婚管辖如何确定的相关法律问题,123律师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对被羁押的人起诉离婚管辖如何确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为被告”,即在一般案件中,原告如果要起诉,必须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2.此外,《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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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作了例外规定,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囚犯提起的诉讼。"
3、规定的“被监禁”包括“已定罪”和“未判决”,即已经丧失人身自由,脱离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这起案件中,中国和韩国的丈夫李因盗窃被拘留在拘留中心,而李是一名正在被监禁的“待审罪犯”。如果韩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应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离婚诉讼。
二、离婚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户籍所在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疗的除外。
三、离婚诉讼管辖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城镇户口注销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军人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4.对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踪的人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者提起离婚诉讼。
6.对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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