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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立法(见死不救违反法律吗)

admin3个月前611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见死不救立法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见死不救立法以及见死不救违反法律吗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发生在有亲缘关系的人之间的见死不救行为是犯罪吗,你认为见死不救是否应当入刑
  2. 拍死蚊子算不算虐待动物
  3. 见死不救违反法律吗

发生在有亲缘关系的人之间的见死不救行为是犯罪吗,你认为见死不救是否应当入刑

中国的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国外法律有)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见死不救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比如上海女医生被杀案。被告人父亲事前是知道被害人是去被告人家拿东西,是要和被告人断绝来往的。父亲到达案发现场后看见被害人满脸是血,不让报警(害怕丢人)。同时还以所谓施救的名义给被害人喂食毒品氟硝西泮“药“(被告人父亲知道这个“药”的危害性,因为被告人的前妻就是服用这个“药“自杀的)。然后自行离开。致使被害人又被二次加害。虽然现在对被告人父亲主观上是否有要加害被害人的故意无法判断。但他行为客观上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并且案发后四进四出犯罪现场,破坏(打扫)犯罪现场,致使犯罪现场的某些犯罪工具(防狼喷雾剂,氟硝西泮毒品)莫名丢失。因此被害人亲属认为被告人父亲应该负法律责任。同时我认为:中国应该立法对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违法行为,其亲属有义务进行阻止和举报。只有这样社会正义才能得到伸张。

拍死蚊子算不算虐待动物

应该算是上虐待动物,古话说:苍蝇不知糞臭,老鼠不知吃的粮食是偷来的,蚊子蚂蟥吸雪是本能的生活习惯,刚才还刷到过视屏是某地法庭判一人虐待螺丝的罪,原因是其人用盐洒在田螺上使田螺出了意外!

世界各国对动物有自己的管治方法,我们只管遵守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就好,动物本身各有生存的方式,只有自然死亡才不算虐待!

这是我个人的看法,有意见不同的可留言互论!

见死不救违反法律吗

依我之见一一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见死不救”者是否违法或犯罪,那要看见死不救者是否是具有特定”救助”的法定职责之人。

一,我国《刑法》从总则到分则,以及历次刑法(修正案)均无“见死不救罪”,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管辖的有效范围内(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港澳台除外),针对普通公民而言,对他人的自杀丶他杀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普通公民有制止丶阻止的法律义务。根据“无义务则无责任不违法”的法律原理,既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普通公民无“见死必救”又何来违法呢?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普通老百姓即使路遇他人自杀,或者路遇他人被杀(或者被抢…)普通公民眼睁睁看着,从法律上讲也“不违法”。

那么,难道就让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继续发展而任其不管吗?

一一“不!”

二,依我之见:负有特殊职责的人一一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紧急救援人员丶人民警察”接110等救援指令的专门人员,以及身着警服或救援制服及武警制服在非工作时间丶非工作场所路遇他人自杀丶他杀的情况下,依法必须及时出手报警并制止他人自杀,或制止他人的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的故意杀人丶故意伤害丶抢劫丶强奸…等暴力犯罪。如果上述负有专门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见死不救”,该报警不报丶该出手阻止不阻止丶该制止而不制止,肯定违法,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如果因为上述人员的“见死不救”的不作为行为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须追究“见死不救”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三,如果现实生活中有危重病人丶伤者生命处于死亡边缘而紧急送医院,公立医院“见死不救”加以拒绝的,也肯定是违法的,因为公立医院姓“公”,理应承担“救死扶伤”的公共医疗的救护之责,其法人,及法人代表丶具体责任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给予党政纪处理;如果非公立医院而“见死不救”,也违反了医疗机构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见死不救”拒伤者于院门之外的行为肯定也违法,医疗管理机关依法必须对该私立医院或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取缔关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见死不救立法和见死不救违反法律吗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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