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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养老保险新政策(轮换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admin3周前732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国家养老保险新政策这个问题,轮换工养老保险新政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劳动局养老保险新政策
  2. 2019年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标准,每月城乡居民养老金上涨多少
  3. 2022年山东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吧
  4. 湖南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5. 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6. 轮换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7. 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是什么

劳动局养老保险新政策

就基本工资新规定:10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

2019年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标准,每月城乡居民养老金上涨多少

2019年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标准,每月城乡居民养老金上涨10%

2022年山东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吧

根据鲁人社发〔2022〕16号文件规定,山东省2022年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主要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定额调整增加43元。

第二、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按照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1.26%增加。

第三、与缴费年限挂钩,对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3元;16年以上至25年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5元;26年以上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7元;36年以上至45年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9元;46年以上部分,每满一年增加2.1元。

第四、倾斜调整,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加1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增加60元。

第五、对上年度达到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不包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

第六、对上年度达到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

第七、对上年度达到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湖南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可以补缴。

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已经到达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

2017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规定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2011年7月1日实施)、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

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1、截至2018年12月31号,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号,男年满四十五周岁未满六十周岁,女年满四十周岁未满五十五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进行补缴的,一次性补缴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的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补交至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不满十五年的,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轮换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民轮换工,不计算工龄,也就是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从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开始计算缴费年限,农民轮换工60岁以后也是可以领取养老金的。

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是什么

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参保补缴范围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18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有哪些的知识,一起看看吧。

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

一、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2018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缴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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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8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8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18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8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8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8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四)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三、待遇计发

(一)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待遇,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缴程序

符合补缴范围条件人员,按属地原则,可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一)申报

由个人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详见附表),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二)审核

1.经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报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再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报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五、其他

(一)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后死亡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原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其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且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补办。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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