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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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离婚后婆家拆迁,媳妇还能分到房子吗
拆迁房的分割,历来是离婚诉讼的重点、难点之一。五花八门的拆迁补偿方式,确实会给相关权利利益的定性带来一定的难度。如果在离婚时发生房屋拆迁,配偶一方能否分得拆迁利益,这取决于具体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被拆迁房产是婚前建设还是婚后建设等情况,以及配偶在婚后对于被拆迁房产是否存在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贡献情况等等。
具体来说,首先要判断被拆迁的房产是婚前建设还是婚后建设,如果是婚后建设,拆迁所得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如果是婚前一方建设,配偶方原则上是没有权利分得拆迁利益,但如果房产在婚后存在翻建、改建、扩建等情形,可以结合配偶的贡献情况、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限,给予配偶一定的财产补偿。
双方在离婚之后产生的拆迁利益,在离婚时没有分割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那么离婚后新产生的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关键。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分割拆迁利益,需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被安置人口等因素综合判断。
双方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买房,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有何依据呢
依我之见:是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当以1994年2月作为分界线一一A,‘’1994年2月之前‘’直至持续到现在的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B,‘’1994年2月之后‘’二人才开始同居生活购买房屋的依法是同居合伙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适格男女双方自愿在国家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即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单独或共同购买)和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例所述‘’没领结婚证一起购买的房屋‘’,严格意义上讲此二人还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所以,从法律适用的原则意义上讲‘’没领结婚证一起购买的房屋‘’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但是,A,我国《婚姻法》贯彻执行过程中国务院根据我国建国以来直到1994年2月之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比如经济落后丶法律不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淡模等情况其之前的国务院颁布执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认可了符合婚姻法法定条件的男女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证的‘’事实婚姻‘’,如果本案例中提问者所说的‘’没有领结婚证‘’就结婚了并按照几十年前的当地风俗‘’办了酒席‘’请了亲朋好友,而且共同生活几十年也生儿育女,这一切都发生在1994年2月之前,而他们二人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今天,这就是过去法律法规和法院判决承认的‘’事实婚姻‘’,他们二人之间持续到今天的关系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在这种合法夫妻关系期间所购买的房屋依法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果,B,此二人‘’没有领结婚证一起购买房屋‘’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即国务院颁布修改的《婚姻登记条例》之后,修改后实施的该生效的条例规定国家不承认不经国家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所谓‘’事实婚姻‘’,那么,从此时起直至现在此二人不经法定机关的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当然,连夫妻关系都依法不承认,肯定二人‘’不领结婚证一起购买的房产‘’就自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四,1994年2月以后不到婚姻登记机关不领取结婚证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又是什么财产呢?根据人民法院的判例,一般当事人双方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确认双方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同居二人出资的财产是‘’合伙财产‘’,即各自出多少,就占合伙财产份额的多少。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就在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一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即各占1/2。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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