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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小偷犯法吗(你怎么看)

admin2个月前621

大家好,60岁以上小偷犯法吗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行窃60年的小偷也洗手不干了,你怎么看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60岁以上小偷犯法吗和行窃60年的小偷也洗手不干了,你怎么看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芦山一老婆婆熏了2000多元腊肉被盗,抓到小偷如何办

谢邀请,说实话,花2000块钱买的肉被偷,放在谁身上都闹心,也非常气愤,小偷你可以抓,但不能打,抓住小偷之后,还是要交警方处理,2000多块应该够判刑了。

大妈组团偷年货被抓,向警察求饶:我们60多岁了。大家怎么看

年龄大小不能成为逃避处罚的理由,否则,社会秩序将无法维持,随之带来的就是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我国法律对部分轻微的违法行为对老年人有从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但这些主要是针对过失犯罪,是出于对老年人权益的维护。但任何权益和自由都是要以不妨碍别人的权益和自由为前提,组团偷年货,是有预谋的犯罪,是明知故犯,应该严惩不贷。这也说明加强道德建设迫在眉睫,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一个有高尚道德的人是不会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来的。被逮到才知道自己60岁了,她在偷之前怎么不考虑这个会影响自己及家人的声誉?所以,加强道德建设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行窃60年的小偷也洗手不干了,你怎么看

这个话题挺有意思的,让我想起之前有一个新闻说有某地一个抢劫犯,连抢了五六家店铺,居然就抢到一千多块钱,这和小偷失业的新闻也是类似的,都在反映了目前中国一个无现金化的一个社会,导致了整个社会的现金流通的情况,甚至都影响到这些非法的特殊行业的发展了。

想起几年前一直有人在讨论,是不是应该要印刷200元、500元面值,甚至1000元面值的人民币,因为大家觉得最大面值为100人民币,会很大地不方便携带,因为现在社会上很多消费,基本上都是要超过几百块钱的,甚至几千几万的消费和交易都是很普遍的,那么在几年前大家在pos机还不算太普及的前提下,这个500元面值的这个话题是有很多人认真讨论过的。

但是现在回头来看这个事情,会觉得特别搞笑,中国人直接跳过了用银行卡、信用卡刷卡交易的这个整个的社会氛围,跳到用二维码手机支付的环境,那么对于纸币来说,都没有存在的价值了,更何况200、500大面值的人民币,就更没有价值了。

互联网+对这个时代的冲击,对生活的影响,真的是方方面面的,现金货币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很多时候就是社会的进步是人们难以想象的,是完全另外的一种颠覆式的发展,所以哪怕要当小偷或者抢劫犯,也要跟上时代潮流的,就如《天下无贼》里面说的:打打劫的,IC卡、银行卡、IQ卡,全球通通都上交。那现在,可能打劫你还需要带着二维码去打劫了。

抓住小偷反被公安控告非法拘禁,各位看官,您怎么看

怎么看?

依我之见一一超市当场抓住小偷并控制一小时的店主之行为依法是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

为什么说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呢?

一,首先,超市“店主当场抓住小偷并控制一小时”的行为是合法的。为什么“合法”呢?(1)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利益丶公共利益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丶财产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任何公民均有权予以制止,是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依法不负责任。而本案例超市负责人抓住正在行窃的小偷进入该超市盗窃超市物品的“抓住”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合法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財产的自我保护的自救行为,即法律上的“正当防卫”行为,所以,“抓住小偷”是于法有据的合法行为;(2),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盗窃丶诈骗丶抢夺罪,为窝藏转移赃物丶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按抢劫罪论处。本法律条文在加重处罚按抢劫罪论处时同时,法律也赋予了“盗窃案的受害人”在犯罪嫌疑人施暴时有权“以暴制暴”实施正当防卫。结合本案超市人员在抓捕小偷时了小偷欲挣脱抓捕而与超市人员抓扯丶扭打的情形是必然的,其小偷脸部丶躯干和超市人员身体相互有表皮伤,双方均形成“轻微伤”也是可以理解的(3),超市负责人抓住正在盗窃超市物品小偷经双方查视频确认被盗物品数额并通过双方协商挽回民事责任的赔偿数额的行为也是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相关法律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因行为人故意行为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可以恢复原状丶退还原物丶照价赔偿等等,而民事责任主体双方自愿也可以通过“协商”自行处理赔偿事宜。因此,本案超市负责人抓住小偷通过“视频确认”小偷所盗窃物品并“协商”赔偿金额的行为也是于法有据的合法民事行为。

所以,本案例超市负责人对于正在超市行窃的小偷关门抓捕控制的(控制人身丶查看视频对质丶协商退赔损失)无论是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审视,还是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审视一一超市负责人的行为都是于法有据的合法的。

二,其次,超市负责人“抓住正在盗窃的小偷并控制一小时”(查看视频核实确认丶协商赔偿被盗损失)之“控制”行为也是“合情合理”的。为什么说控制一小时的行为是合情合理的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一小时”,意味着只有短暂的六十分钟,而通过题主叙述事件经过从发现小偷正在行窃

一一到安排人关门堵住小偷,

一一到小偷狡辩不承认以前没有偷过该超市,

一一到依次翻看以前视频录像资料让小偷亲自查看视频资料进行“质证”

一一到核算几次所盗物品的次数和数量丶价值

一一到最后协商赔偿现金,以及当初现金不够拖延支付的时间

一一最后警方到达案发现场小偷脱离所谓“拘禁”(控制)。

通过上述经过情形可以看出,超市负责人在控制小偷这一小时的短暂时间里所做的这一系列行为均属合情合理的,与法律规定的“非法拘禁”是毫不沾边的。

三,超过负责人当场“抓住小偷控制一小时”(控制)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的,我国刑法规定所说的犯罪是指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认为是犯罪,而“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同时,根据办案规定也不符合“两高”《关于办理非法拘禁刑事案件施用法律解释的规定》中关于非法拘禁“情节严重”以构成犯罪立案处理的规定的: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的丶三次以上或拘禁三人以上的丶索取非法债务拘禁受害人的等等。从“两高”的司法解释来看,构成犯罪必须是非法拘禁且情节严重也认为是犯罪。而本案超市负责人当场抓住正在‘自己物品的小偷并控制的行为是于法有据的合法行为,看不出来“抓住和控制”小偷行为有什么非法性,再说“控制”小偷一小时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具有拘禁性质,但是,从控制动机目的具有合情合理性,丝毫看不出有什么“情节严重”性。因此,警方对超市负责人抓住控制小偷一小时的合法合情合理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处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可能有网友认为:超市负责人抓住了小偷既然已确认了小偷多次盗窃已涉嫌违法犯罪为什么不报警让警察来“公正处理”,你私自处理就违法了就该你倒霉。我倒要问一问:难道让警察来处理就一定会“公正”吗?就本案叙述小偷在被抓的过程与超市工作人员有过激的语言的争吵和过激肢体的扭扯而经鉴定小偷的伤情仅仅为“轻微伤”。“轻微伤”,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小偷所受之伤仅仅是身体软组织一点红肿,或肌体表皮一点抓扯破皮,几天,或十天半月就会全然恢复;“轻微伤”,也就意味着在医院的全部恢复身体健康所需要的一切正常的费用少至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再者,警方既然办案中为维护“受害人”(小偷)的合法权益能积极给小偷做伤情鉴定,从“公平合理”的层面出发,为什么不给超市人员在抓扯丶扭打中身体所伤情也做鉴定?

“可是”一一本案在警方丶检方的主持下刑事和解处理中,警方丶检方居然确认了小偷漫天要价,并同意最终默认了小偷“敲诈勒索”超市老板6.6万元的不法行为。请问:办案的警方丶检方:你们多年办理老百姓打架纠纷案“轻微伤”无数,究竟有几件赔偿医药费是上万元?请问:办案的警方丶检方你们这样搞刑事和解是在依法处理吗?在刑事和解之前为什么不给超市人员也做伤情鉴定?这样的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能让人民群众相信吗?现在我们有理由相信超市负责人在发现抓住小偷不及时报警找警方解决的真正原因之一是不敢相信警方能够依法公正处理。因此,不能将超市负责人抓住并控制小偷不及报警的行为就认为“该被警方整”,就认为是犯罪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小偷在我家偷东西,被我打断腿,小偷家属向我索赔医药费,合理吗

应承担一定的医药费用,但不是全部。小偷被你伤害,是因为他偷窃你家财物,侵犯你的财产权利,你发现后应该采取一定措施阻止对方的侵犯行为。如果对方看到你发现了他的行为,随即终止了偷窃行为,同时他没有采取与你身体对抗,这时应该以制服小偷行为为标准,电话告诉110警方,他的偷窃行为由公安机关按法依规处理。如果小偷被你发现后,有抗拒迹象,比如亮出凶器,或拉上架势与你干仗,那就另当别论,谁是谁非,责任怎么划分,只能由公安机关调查后依法处理。

我们都生活在现实社会中,小偷的行为是每个人都痛恨的,但是,我们不能用违法的行为维权,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你讲的这个事例中,小偷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利,被发现随即终止侵犯行为,只能报警或扭送公安机关。在他终止侵犯行为后,没有迹象与拼架而你把他打伤致残,毫无疑问,你反过来又导致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事实,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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