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情况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情况、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情况等。医疗机构不负赔偿责任的条件是患者及其亲属不配合诊疗的、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
一、
何为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情况
以下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
医疗机构不负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下列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除外;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
三、
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3.鉴定机构的选择;
4.鉴定前的听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6.鉴定结果的出具;
7.补充鉴定。
找法网提醒您,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是对原司法鉴定结论的补充。与原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不能够通过补充鉴定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