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理性醉酒是否能够免除刑事责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生理性醉酒是指因为个体生理特点导致酒精代谢异常,即使饮酒量并不高,也会在短时间内达到醉酒状态。针对这一问题,我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生理性醉酒负刑事责任展开详细的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无论是否存在生理性醉酒,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并造成了犯罪结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换言之,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定罪与否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来确定的,而非单纯基于生理因素。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时存在精神病、智力障碍等情形,导致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生理性醉酒并非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因为生理性醉酒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故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时具有一定的醉酒程度,可以酌情减轻其刑事责任。该减轻责任的标准并非基于生理性醉酒本身,而是基于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否受到严重影响,这与生理性醉酒的特点有所区别。
虽然生理性醉酒是一种特殊的酒精代谢异常情形,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生理性醉酒并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刑事责任的认定仍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为依据,而非单纯以生理因素为考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生理性醉酒案件的审理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实际情况为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正确的刑事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