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利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如果第一继承人中的父母不在,那他的兄弟姐妹有继承权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利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 儿子比父母死得早,他儿女是不是不能继承
- 放弃房产继承后是否已完成财产分割,房产是否属于没放弃人的财产
- 嫡长子继承制废除时间
- 未成年人可以继承房产吗监护人能否代为放弃继承房产
- 父母去世前,子女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父母去世后,还有继承权吗
- 如果第一继承人中的父母不在,那他的兄弟姐妹有继承权吗
- 父亲去世,儿子放弃财产继承权,儿媳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吗
儿子比父母死得早,他儿女是不是不能继承
这个话题如此理解:甲方死亡,甲方父母健在,甲方尚有一女,对于甲方死亡后的遗产如何继承。《继承法》对此情况规定,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甲方的在婚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放弃房产继承后是否已完成财产分割,房产是否属于没放弃人的财产
您好!
题主的描述有些模糊,尤其是“是否已完成财产分割”这句话,指的是完成分割还是未完成分割?这里把题主的问题分成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某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且房产已经继承完毕,房产是否属于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一种情况是某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房产未完成分割,房产是否属于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这两种情况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就这两种情况,分别说明一下。
前提是:所谓放弃继承权,首先必须是继承人的主动、自愿行为,不能被胁迫、诱导。同时,放弃行为必须要有证据。例如,通过“纸质”的形式、或者通过其他证据(录音录像、人证)能够证明的口头形式等。
某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房产已经继承完毕这种情况下,一旦继承完毕,就意味着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已经不能再分割房产了。
注意上述这段话,继承完毕是两层意思:
继承。出具具有公信力的继承证明,主要就是《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这两类证明材料一旦出具,就已经确定了最终的继承人。而且,这个证明材料出具过程中,是充分征求所有继承人意见的。所以,出具了,能定的是:放弃的人没有继承权了。但是,并不能决定:有权继承人就一定是房产的产权人——还有完成过户。过户。过户是继承完毕的最终标志。如果说“继承”是过程,过户就是结果。继承解决的,是最终谁继承、谁不继承的问题;过户,解决的是把房产过户到继承人名下的问题。到此为止,才算继承人继承完毕。某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房产没有继承完毕这里再细分两种情况:
1.本来某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了,但是,在还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的时候,反悔了。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还没有办理继承手续”——
放弃继承权的人做出的“反悔”意思,要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无非就是两种结果:
所有继承人之间达成一致,认同了反悔。这种情况下,所有继承人一起办理继承就是了。所有继承人之间达不成一致。这时候,就必须要法院介入,由人民法院根据反悔的理由做出判定。2.在办理继承手续的过程当中反悔了。
这种情况下,反悔的意义不大——多数都按照“放弃继承权”处理。
除非提供特别客观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反悔”是有客观理由的,例如自己不知道遗产多少、其他继承人有过诱导欺骗行为等。否则,即便在法院判决过程中,也不会支持反悔行为的。
还有一些特定情况指的是“不能放弃”——即便放弃了也不行,必须要继承。
这是从对于部分“弱势群体”保护的角度。针对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须要为其留有继承份额,包括: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即便作出放弃表示,也无效。其监护人(例如父母)也不能代替其做出放弃表示。“双无人员”。指的是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人。这类人群体,在继承的时候,必须要给其留有必要份额,不能放弃、或者不能全部放弃。嫡长子继承制废除时间
嫡长子继承制的废除时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各不相同。嫡长子继承制是一种传统的继承制度,根据该制度,家族的财产和权力由最年长的儿子继承。然而,随着社会的演变和法律的改革,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废除了嫡长子继承制,以实现男女平等或实行其他形式的继承制度。
未成年人可以继承房产吗监护人能否代为放弃继承房产
未成年人可以继承房产吗?监护人能否代为放弃继承房产?
可以。因为孩子们生来就有继承权。儿童在通过家庭财产时应由监护人陪同,有关资料或文件也须由监护人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完成。
此外,胎儿有权继承胎儿的权利,如果胎儿出生并存活下来,那么它就依法享有遗产的份额。相反,他们没有。因为根据继承法,胎儿的遗传应该被保留。当一个胎儿出生时,它的保留份额是按照法定继承的。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扩展资料
未成年继承房产注意事项
1、工作如果法定继承人多于一人,财产仅为一人,则需要他人的书面同意放弃财产的继承权。
2、如果房间被转换为房间,经济适用于房间,则有必要对房屋销售市场的价格进行审查,并审查和批准购买上市房屋的股票(收集窗口)。
3、项目继承人未亲自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或者公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4、法院判决应当提交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的通知;
5、继承人未成年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原件。
一种观点认为监护人可以代替被监护人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该观点认为只要监护人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就可以代替被监护人放弃继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监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被监护人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监护是怎么回事?监护是责任而不是权利,《民法通则》包括了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和对父母的照顾制度,集中了保护和照管的作用。即监护主要作用是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认为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代为行使财产权利。
其次,继承权是怎么回事?民事权利按照标的物可以分为财产权、非财产权以及兼具双重性质的权利。继承权属于具有双重性质之权利,但其财产权的性质服务于非财产权的性质,申言之,适用于非财产权的规定。
最后,继承所得财产是怎么回事?根据《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继承人的财产,是行使继承权的结果,属于财产权。
综上,监护的责任在于对被监护人负有保护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和代为履行财产权利的义务。在继承这一法律关系中,则为保护作为非财产权的继承权不受侵犯,代为行使继承所得的财产的财产权。
父母去世前,子女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父母去世后,还有继承权吗
还有继承权。
因为《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虽然你在父母去世前,因为某种原因,做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是这只是一种意向,这个时间段并不是真正决定能否继承的选择期。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财产。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继承遗产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为临界点的法律行为。在遗产被处理前,你之前做出的意思表示,如果仍然坚持,那么这个时候就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反悔,仍然是有继承权的。
真正决定是否继承的时间段,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至遗产被处理前。
现在农村有的子女,为了不赡养老人,在老人活着时就声明将来不继承遗产,以此来逃脱赡养义务。实际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么做,既不能逃脱赡养老人的义务,也不能使放弃继承的承诺生效。
只有在老人去世后,遗产被处理前表态是否接受继承,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第一继承人中的父母不在,那他的兄弟姐妹有继承权吗
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有一人不在,如果还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权继承不在人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参考资料来源:
父亲去世,儿子放弃财产继承权,儿媳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吗
您好!
这种情况下,儿媳妇没有权利要求分割遗产。
根据题主描述,推测延伸出三个信息:
不存在转继承问题。因为儿子放弃继承权,说明当继承发生之时(父亲去世),儿子健在,已经做出了放弃声明。那么,儿子放弃继承,意味着儿媳妇、儿子的儿子等,均无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不存在儿媳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问题。题主描述的情况,父亲必定早于儿子过世,所以,不存在诸如“儿媳妇代替去世儿子,对公公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能。因此,儿媳妇不能成为公公的法定继承人。不存在父亲生前订立合法有效遗嘱、指定由儿媳妇继承的问题。题主提到“儿子放弃财产继承权”,推测在大概率情况下,父亲生前不会订立遗嘱、把其个人财产指定给儿媳。再结合我国有关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儿媳(女婿)并非公婆(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从法定继承角度,他们是没有继承权的,相应地,也就不会涉及到诸如放弃、主张分割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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