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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同一事项不予受理
信访条例规定,同一事项不予受理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1)已经处理完毕,属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2)基本事实没有变化,申请人主张的理由与以往相同;(3)申请人提出的新理由不能引起实质性变化。此外,同一事项也包括重复提出的、已经得到答复的、经过公开赞成或反对的、经过诉讼处理的等。
法院依据行政机关给投诉人的答复为证据判案可以吗
不可以的。法律不是儿戏,立案后,法院必须通过证据进行判案。行政机关的答复并不是证据,证据必须以含有原告和被告发生纠纷的事实为支撑的。
信访和打官司有什么区别
信访和打官司当然有区别了。
信访是通过政府部门,逐级或越级通过行政流程向领导反应基层和你经历的不公平,或者诉说基层的敝政。和古代的拦官轿很类似。是一种非正常的途径。
打官司是通过司法系统,通过法律的手段,提供对方违法事实的证据,到法院请求法官开庭解决你的问题。类似于古代到衙门打官司。
信访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信访和诉讼的区别是两个概念意思不相同。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等多种参与形式向国家各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反映情况,请求解决问题,而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而诉讼指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动。
信访可转哪些部门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信访不受理是否起诉法院
不可以。信访机关针对信访人给予的信访答复,原则上不可诉,但并非一律不可诉,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信访机关通过信访答复形式,直接把房屋确定归李四所有,对张三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则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信访条例最新版2022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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