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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盛百货失火,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吗
南京金盛百货的失火事件,从新闻上来看烧了非常之久,虽然现在火已经扑灭,消防部门正在调查失火的原因,当然了金盛百货的主要负责人是逃脱不了关系的,甚至当天值班的人员都得负责任。
直播间放炮违规吗
答,违规因为直播间一般都是封闭式的,如果在直播间放炮,存在一定不安全因素,容易造成人员受伤,容易产生火灾,所以规定直播间不能放炮,放炮就是违规的
火灾受损东西已被清洗有法要求赔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火灾受损的东西已被清洗但仍存在损坏或失效等质量缺陷,消费者可以依据该法律要求相应的赔偿。同时,需要提供与损失相关的证据或证明,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南京金盛百货的火灾,责任该怎么划定业主能得到赔偿吗
一、责任如何划定?
责任的划分要具体看火灾发生的原因,不同的原因会出现不同的责任划分。本次火灾发生后,按照程序,下一步应该是火场清理和过火建筑消险等。其中重要的目的是查明起火原因。等起火原因查明后,消防部门会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的原因作出认定。
目前,起火原因尚未公布。我们可以假定几种情形来分析下:
1、如果火灾是由于店内商户造成的,比如使用电器、基础设施不当或者违规操作,亦或是存储货物不当等,责任划定原则是商户主要责任、金盛百货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次要责任。
商户作为商场商铺的承租人和管理者,负有维护商铺和商场以及顾客安全的义务。日常操作应当按照商场的管理规定或者消防规定执行。如果违背前述义务,违规操作等情形导致火灾的,按照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本条法律规定,金盛百货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作为商场的实际拥有者和管理者应当管理和约束商铺严格执行消防规定和商场管理规定。本情形下,金盛百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2、如果火灾发生的原因是人为纵火(或者过失),责任划定原则是纵火者承担全责,金盛百货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承担责任。
人为纵火者或者过失失火的,承担全责自不待言。这里重点说下金盛百货。如果发生火情,金盛百货出现了处置不当或者消防设施没有发挥作用等情形的,属于违法消防管理规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纵火者涉嫌放火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3、如果火灾是因为意外或者是金盛百货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责任划定原则是金盛百货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全责。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据了解,金盛百货商场营业面积约6万平方米,主楼5层,辅楼4层,共享大厅4个,拥有独立铺位近千个。很明显,其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该建立完善消防制度、设置消防设施、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等。如果最终查明的原因证明,本次火灾的起因是金盛百货违反消防制度,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同样,这种情形下,也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二、业主能得到赔偿吗?
据了解,虽然本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着实不小。很多商铺为了备战双11活动囤积了大量的货物。因为本次火灾,基本上是打了水漂了。
1、如果商户买了保险,即使责任方赔偿能力有限,保险公司也基本能全额承担。这种情况下,业主的赔偿基本没啥问题。
但据了解,许多商铺没有买保险,而是金盛百货的物业管理给买。但是财产责任险的保费是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计算的,这笔支出不小,不知道物业管理方是不是给买了。
2、如果没有买保险,最终如果确定金盛百货承担主要责任得还好,毕竟是大公司,多少还是能赔偿一点的。但如果责任方是商品或者个人的活,那赔偿基本要凉凉,毕竟天文数字的配成金额,商铺或者个人都赔不起。
三、业务的损失额如何确定?
1、评估确定。如果业主想通过诉讼处理此事,法院一般会要求原被告共同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财产损失做出评估,并出具专业的评估报告。多半情形下,法院都会采信评估报告载明的赔偿金额来进行判决。
2、法院酌情确定。本案例中,许多商铺和商品都被全部烧毁或者部分烧毁,评估机构也无法出具评估报告。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原告所列举证据、租金高低、经营商品品类、商铺面积与位置、品牌、合同履行期限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四、业主在评估及诉讼阶段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论是进行评估还是法院审判,财产损失情况均应由商户承担举证责任。结合前述法院在审判时综合考虑因素包括:商铺面积、位置、租金高低、经营商品品类、品牌、合同履行期限等,商户需围绕这些事实提供证据:
1、商铺的租赁合同。用来证明商铺的面积、位置、租金、履行期限等事实;
2、商铺的进货合同,进货清单,支付凭证等;还有销售记录,销售凭证,收银单据等。以证实商品损失的数量、品牌、价值、经营收益等事实;
3、商铺主要设施、设备采购合同,支付凭证。用以证明设备设施的损失情况;
4、装修合同,装修费用支付凭证。用以证明装修的事实、装修费用、成本等。
5、最好有店铺的视频和照片。用以详细证明商品、设备、装修等原始情况;
宣安消防合法吗
合法。
六盘水宣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08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杨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等。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火灾事故调查,是指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法定职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相应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的活动。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一事,可能涉及到哪些犯罪
一场大火,38人遇难,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几千万甚至更高,待事故原因调查清楚之后,必然要向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这场大火背后,可能涉及到的犯罪行为有哪些呢?由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先了解一下事故的起因,以及经济方面的赔偿责任11月21日下午4时22分许,河南省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火情报警,称位于文峰区宝莲寺镇平原路的凯信达商贸公司厂房发生火灾。
接警后,支队立即派出力量前往处置,同时供电、市政、公安、应急等各部门也赶往现场处置和救援,光是消防救援队就派出救援车63辆、人员240人。
自接警后,晚上8时许,火情基本得以控制;晚上11点许,明火被彻底扑灭。从救援投入的力量和明火被彻底扑灭的时间来看,这场火灾的火势是很大的。
据悉,涉事的凯信达商贸公司,近期主要从事针织服装生产,不少女工就是来自附近的几个村子,每月能有1000多元的收入;着火的厂房一楼是仓库,储存或堆积着各种布料,而二楼作为生产在使用,当时工人正在二楼赶制一批棉衣棉裤。
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初步调查,现在掌握的情况是一楼仓库电焊违规作业,引燃了堆积的棉絮等布料,着火后浓烟向二楼迅速扩散,导致二楼生产工人来不及逃生而窒息。
目前伤亡情况是38人在事故中遇难,包括前期统计的两名失踪人员;另有两人受轻微伤,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
关于事故的最终起因,目前仍处于调查阶段。当下,除了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以及安抚好遇难者家属的情绪之外,另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遇难者的家属进行经济方面的赔偿。
按照最高法《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遇难者近亲属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除此之外,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也在赔偿范围之内。
按照各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平均每个遇难者大致能获得的赔偿在七八十万或者一百万元左右,具体还要根据遇难者的年龄、是否有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人等各种因素,个体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值得一提的是,倘若凯信达给职工缴纳了工伤等社会保险,那么遇难者是可以获得来自工伤保险基金方面的赔偿的,以上各赔偿项目从基金中列支。然而,经工商信息查询可知,这家注册于2007年的商贸公司,参保人员的人数是0,这也就意味着公司极有可能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
而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因工造成的工伤或死亡,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这也就意味着,凯信达商贸公司需负担所有赔偿项目,38名遇难者加2名伤者,预计总赔偿费用在三四千万元左右。
第二,事故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上文说到,事故的原因还在当中,但初步判断是违规电焊作业所引起的,倘若如此,那么应该追究谁的法律责任呢?法律层面又当如何量刑呢?
首先交代一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数字和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事故大小一般被划分为4个等级,从轻到重依次是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此可见,该起大火造成38人遇难,已经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范畴,这是追责的背景。接下来再看向谁追责的问题:
1,电焊操作工和直接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面临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是电焊违规操作引起的,大家应该知道电焊作业是应当带证上岗的,属于特种作业。
如果电焊工没有相关资质,按照“特别重大事故”的结果,以及《刑法》第134条前款的规定,包括电焊工和直接责任人在内(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内,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前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起事故造成38人死亡,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范畴,因此如果电焊工存在无证等违规作业的行为,包括凯信达商贸公司直接责任人在内,大概率被处以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不是没有发生过,比如此前厦门就查处过类似案例,电焊工马某、王某无证承接电焊业务,在某次焊接遮雨棚的时候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最终而人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河南这场事故中,不仅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有人员伤亡,所以电焊工和直接责任人被判处缓刑的概率不大,判处实刑是大概率事件。
2,如果违规操作中,有第三人的安排或者授意,也要追求他的刑事责任;
如果在电焊违规作业中,除了电焊工,还有第三人,那么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比如厂内职工张三明知电焊工没有资格作业,或者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作业,却执意安排或者授意他人在不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作业,那么张三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适用的罪名同样是上文说到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以上依据的是《刑法》第134条中后款的规定,即: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且从量刑标准上来看,第三人的刑事责任相对更大一些,最高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除了以上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之外,不排除同时追究其他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比如厂房内的消防通道是谁负责的?是否存在通行不畅的情况?再比如厂房内基本的消防设施是谁负责的?是否存在消防设施陈旧、老化、失灵的现象?相关责任人都有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这次安阳市厂房大火,教训是惨重的、代价是巨大的,特别是事故中遇难的38人,家属的心情难免无比的沉痛。
但事故已经发生了,我们都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始终把安全生产记在心头、付诸行动,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最大程度上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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