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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头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口头遗嘱如果只有两个见证人能生效吗
可以。口头遗嘱也是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其生效要件是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见证。必须是全过程见证,而且立遗嘱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无利害关系是指不是继承遗人的亲属、朋友、债权债务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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