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共同财产的诉讼问题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主体分割不合格,遗漏了当事人的处理
对同居引起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无疑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直接影响。应将审查屏障前移至立案阶段,使人民法院掌握案件审理的主动权。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不符合当事人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更换原告,不符合要求的原告不愿退出诉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同居双方在为子女申请继承权时,往往会因为自己在死者家庭中的“地位”没有得到长辈的认可,而有意无意地想念死者的父母。所以,如果发现有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必须补充,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补充的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补充;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加为共同原告。如果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案件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后增加当事人的,还应当向增加的人送达起诉状副本,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甚至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开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