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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据什么法审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法案件审理规定)

admin1周前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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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法院适用中国内地法的依据是什么
  2. 人民法院依据什么审理案件
  3.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什么
  4.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哪些
  5.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依据什么审理
  6. 行政处罚法案件审理规定
  7.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作为参照的是
  8.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什么为依据

法院适用中国内地法的依据是什么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审理。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1、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2、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依据什么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章制度是最严格的,如果不同地区存在着一些异议的情况,还是应该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理。人民法院的存在,就是为了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不管是对于被告人还是原告方,都要采取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去对待,被告方可以请律师进行辩护,原告方,也是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因为双方都有这个权利,而律师的职责就是将自己发现的一些证据,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最高检察官和其他的陪审员,进行讨论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还有就是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然后会做出最终的判决。

人民法院是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来进行判决的,所以流程也是公开化的,面对于人民群众,也是公开的,是透明的,所以如果感觉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不公平的,我们可以随时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可以申请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这个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是可以行使的,当然如果自己跟人民法院的人认识,也应该及时的将这个人申请回避,避免造成一些误会。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什么

法律分析: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1)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的其他法律。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其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与受理法院不在同一地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应当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所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发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的依据。

此外,《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依据什么审理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三条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二十二、第三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行政处罚法案件审理规定

一般规定是对没有特殊规定审理的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的审理一般采取公开审理的原则,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回避,对行政案件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作为参照的是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对于基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1)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什么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对于基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原则是独立审判、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不能接受行政机关以及监察机关的干预,尤其是在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要平等的对待诉讼人以及被诉讼人双方。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辩论原则;《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关于法院依据什么法审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法案件审理规定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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