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文书格式都包括: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在文书案号下行顶格写:“×××公安局:”;正文内容是文书的中心,主要写明案件来源、审查意见、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四项内容。在文书尾部右下角注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院印等。
一、批捕文书格式都包括什么?
批捕文书格式都包括: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在文书案号下行顶格写:“×××公安局:”;正文内容是文书的中心,主要写明案件来源、审查意见、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四项内容。在文书尾部右下角注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院印等。
二、批捕决定书的概念是什么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中国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所制作的书面决定。司法文书的一种。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及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应予逮捕的,由检察长决定批准逮捕,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发回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三、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如果经过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将审理结果移交至人民检察院,提起逮捕的申请,人民检察院会进行判断是否批捕。这个过程需要提交一份批捕文书,文书中需要包含的内容以及格式都有相应的模板可以进行参考,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文书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