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除了婚姻之外,广义的婚姻法还规范家庭关系。它的名称被扩大使用,例如1950年和1980年关于婚姻、婚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以及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的内容比相对法窄,但比狭义婚姻法宽,狭义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从狭义上讲,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
抚养权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他们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
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孩子。
离婚后,哺乳期间抚养孩子的原则是跟随哺乳母亲。因抚养纠纷,双方不能就哺乳后的子女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应当为对方抚养的子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望子女的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探访权应恢复。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婚姻法》 :
第十条亲生父母送养子女时,双方应当共同送养。如果父母中的一方不为人知或找不到,可以单方面将孩子送去收养。
如果配偶收养一个孩子,夫妻必须一起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和被收养人收养应当是自愿的。收养10岁以上的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和看望他们。他们不会因为离婚或同居关系的解除而不复存在。因此,如果妇女在带走孩子后不愿意抚养他们,你可以要求改变监护权并自己抚养他们(如果你愿意)。
如果妇女将孩子送人收养,你也需要与她达成一致,并遵守关于送人收养孩子的收养法。
第四条可以收养下列14岁以下的成年人: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弃婴和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
(三)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第五条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被收养为养父母: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且无法抚养子女的亲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无子女;
(二)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儿童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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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三代以内同代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收养,可以不受本条例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男子收养妇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应当超过4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