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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新规定适用之前的(二零二零年***补偿新规定)

admin2周前223

***怎么补偿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上述三种价格都是***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_,所以***安置。三、结合型补偿。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否适用于该条例出台前就办成国有土地手续的整个农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人给予补偿、安置;被***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人,是指取得房屋***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人,是指被***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计划和***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许可证中载明的***人、***范围、***期限等事项,以房屋***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管理部门和***人应当及时向被***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人应当在房屋***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

需要延长***期限的,***人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人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实施***。

房屋***管理部门不得作为***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人委托***的,应当向被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委托合同。***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单位不得转让***业务。

第十二条***范围确定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人与被***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租赁房屋的,***人应当与被***人、房屋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诉讼期间,***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人与被***人或者***人、被***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强制***。

实施强制***前,***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原***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人实施房屋***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人与被***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公益事业用房的,***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租赁房屋,被***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人对被***人给予补偿。

被***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人应当对被***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安置。

第二十九条***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前,***人应当就被***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人应当对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许可证,擅自实施***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许可证的,由房屋***管理部门吊销房屋***许可证,并处***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房屋***的;

(二)委托不具有***资格的单位实施***的;

(三)擅自延长***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业务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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