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一、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在原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原标准奖励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二、根据三县实际情况,坟墓补偿标准较低,坟墓统一按600元/座的标准执行。按合同规定时间搬迁完成的,给予400元/座奖励。
三、根据省交通厅晋交便字[2007]179号文和省国土资源厅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文件精神,三县临时占地复垦费统一按2000元/亩标准执行。
四、根据拆迁工作量大、时间紧等实际情况,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按50元/m3。的标准予以奖励。
五、根据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省公建地字[2O07]93号文件精神,征地拆迁管理费按征地拆迁总承包额的2%提取,作为市、县协调组征迁管理费用。原定工作经费不再支付。
六、鉴于太佳高速公路林地评估工作还未完成。林地补偿标准先按离军高速公路林地补偿标准执行,待林地正式评估后,多退少补。
七、安置拆迁户宅基地,统一由各县解决。
八、禽畜类房舍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标准
1、禽畜类房舍包括猪场、鸡场等大型禽畜养殖类建筑,补偿标准为150-260元/m3。猪舍有内圈按260元/m3。、无内圈按150元/m3。进行补偿。
2、禽畜类房舍搬迁补助(一次性)
建筑面积≤30m3。按200—300元补助,建筑面积>30m3。按4—7元/m3。进行补助。
3、禽畜类房舍一次性支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建筑面积≤30m3。按200—300元补助,建筑面积>30m3。按每月每平方米2—4元进行补助。
九、苗圃补偿标准
苗圃补偿标准为1800-450O元/亩。
十、大门补偿标准
封顶装修大门按1000元/个进行补偿,未装修大门按500元/个进行补偿,柱式大门按300元/个进行补偿。
十一、砖(石)接口土窑补偿标准为300元/m。。
十二、电力实施永久占地补偿标准按照2005年《吕梁市输电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1、铁塔占地
(1)水地:每基铁塔补偿2000—3000元。
(2)旱地:每基铁塔补偿800—1600元。
2、电杆占地
(1)水地:单根电杆补偿300元,双杆电杆补偿400元。
(2)旱地:单根电杆补偿200元,双杆电杆补偿300元。
3、拉线占地
(1)水地:每条拉线补偿200元。
(2)旱地:每条拉线补偿100元。
十三、没有主便道的施工点的运输车辆,可通行所在地乡村道路。造成道路损坏时,施工结束后,由建管处给予修建补偿。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应按照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土地征地流程是什么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2、审查报批;
3、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