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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管理条例)

admin1周前800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问题,以及和抗菌药物管理条例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抗菌药联合应用的目的是什么
  2. 应用左氧氟沙星治疗,特别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3. 常见伤口处理及换药原则
  4. 预防性应用抗生素是指抗生素应用在感染发生
  5. 医院药房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6. 阿奇霉素和克拉霉素临床应用有何不同
  7. 抗菌药物管理条例

抗菌药联合应用的目的是什么

单一的抗菌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下有联合用药的特征: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和厌氧菌混合感染和两种或多种病原菌感染。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及病毒性疾病多采用联合用药。5.由于荮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药物剂量减少,如两性霉素B和氟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前者剂量可适当减少,从而也可减少毒性。值得注意的是,多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易产生相互作用,除治疗肺结核.艾滋病等个别情况下。一般应尽可能避免联合用药。

应用左氧氟沙星治疗,特别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左氧氟沙星是大家非常熟悉的抗生素,属于喹诺酮类,广泛用于临床呼吸道感染、消化道和泌尿道等腔道感染,值得警惕的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在2018年12月20日在其不良事件报告系统数据库的病例报告中评估了4项流行病学研究,数据表明包括左氧氟沙星在内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能增加罕见且严重的主动脉瘤破裂或夹层风险发生,可导致出血危险甚至死亡,全身(口服、注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可发生此风险,但该评估流行病学研究不能确定此风险的潜在机制。

FDA同时发出警示:除非没有其他治疗选择,氟喹诺酮类类不应用于风险增加的患者,例如有动脉或其他血管阻塞病史或血管瘤、高血压、某些涉及血管变化的遗传性疾病以及老年患者。并要求所有氟喹诺酮类药物产品说明书和患者用药指南增加此风险的新的警告信息。

因此,左氧氟沙星使用时特别要注意不能用于上述高风险人群,这里总结如下:

1.注意使用人群

根据FDA警示信息,该类药物应避免给患有动脉瘤或有动脉瘤风险的患者使用,如外周动脉粥样硬化血管疾病、高血压、某些遗传性疾病以及老年患者。只有在没有其他治疗选择时,才能在这些患者使用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

左氧氟沙星禁用于儿童,这是由于它能影响软骨发育。

2.用药过程中注意多喝水

该类药物大剂量应用或尿道PH值在7以上时可发生结晶尿,故应多饮水,保持24小时尿量在1200ml以上,以防止结晶尿出现。

3.注意避免阳光照射

该类药物均有光毒性,会出现上述皮肤反应,故应用过程中应避免过度暴露于阳光中。

4.注意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

如同时使用其他药物,请咨询医师或药师,因该类药物可与多种药物有相互作用,导致其他药物出现毒性反应或者增加自身不良反应发生率。常见的如非甾体镇痛抗炎药物,类似布洛芬,尼美舒利或阿司匹林,如果和左氧氟沙星同时使用,不良反应如光敏性皮炎几率增加。而左氧氟沙星对茶碱类药物亦有影响,可导致茶碱类药物血药浓度增加。

“是药三分毒”,药物是一把双刃剑,所以医生提醒:药物最好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应用,合理用药,避免药物滥用,从而保证用药安全。

常见伤口处理及换药原则

常见伤口存在一般伤口及感染性的伤口,一般伤口换药主要采取碘伏或者酒精消毒处理则是可以的。对于感染性伤口,一般需要每天换药二次左右,其次存在脓液的情况需要采取双氧水及生理盐水反复冲洗,冲洗后需要放置引流条。同时需要采取抗感染的药物治疗。

预防性应用抗生素是指抗生素应用在感染发生

为达到最佳疗效,不良反应最小,减少或延缓耐药性的产生,应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应用抗菌药物:(1)严格掌握适应证。(2)掌握药物动力学特征,制定合理的给药方案。(3)避免耐药性的产生。(4)防止药物的不良反应。(5)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①必须明确抗菌药物联合用药的目的联合用药的目的主要在于扩大抗菌谱、增强疗效、减少用量、降低或避免毒副作用、减少或延缓耐药菌株的产生。②联合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单一药物难以控制的严重感染或混合感染;病因未明而又严重危及生命的严重感染,先进行联合用药,待确诊后,再调整用药;单一或长期用药易产生耐药性的细菌感染;药物不易渗入的部位感染;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疾病,为防止耐药菌株的出现,可考虑联合用药。

医院药房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处方计价时应认真、仔细地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做到计价准确;调配处方时做到“四查十对”,精力集中,不得与人闲聊,认真查对处方的前记、正文和签名。

药房应实行双人核对、双人签名发放药品,避免因一人发药时常出现的差错。

对病人交待要清,尤其是老年和婴幼儿患者,更应写清楚药物的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及贮藏方法等,保证病人用药安全,减少药事纠纷的发生。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导原则。

阿奇霉素和克拉霉素临床应用有何不同

阿奇霉素和克拉霉素都是第2代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为快速抑菌剂,阿奇霉素兼具杀菌作用,主要通过抑制细菌蛋白质的合成达到抗菌目的,具有抗菌活性强,抗菌谱广,对胃酸稳定,口服易吸收,组织分布广,组织半衰期长,不良反应少等优点,但是在临床应用方面二者也存在一些不同,归纳总结如下:

上呼吸道感染:与阿奇霉素相比,克拉霉素对肺炎链球菌、化脓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革兰阳性菌的抗菌活性更强,也是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中对阳性菌作用最强的药物,对于阳性菌所致的咽炎、扁桃体炎、急性鼻窦炎等上呼吸道感染应优选克拉霉素。下呼吸道感染:对于急性支气管炎和社区获得性肺炎等下呼吸道感染,克拉霉素与阿奇霉素疗效相似,但是克拉霉素对阳性菌作用更强,且有较高的血药浓度,因此,如果怀疑是肺炎链球菌所致的下呼吸道感染,应优选克拉霉素。泌尿生殖系统感染:阿奇霉素对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大肠埃希菌、淋球菌等革兰阴性菌有一定的抗菌活性,而克拉霉素对上述细菌几乎无活性,因此,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应优选阿奇霉素。肠道感染:阿奇霉素对志贺菌、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霍乱弧菌等革兰阴性菌都有抗菌活性,而克拉霉素对阴性菌作用差,因此,急性胃肠炎应优选阿奇霉素。幽门螺杆菌:克拉霉素有杀灭幽门螺杆菌的作用,而且耐药率较低,因此,可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根除幽门螺杆菌,而阿奇霉素对幽门螺杆菌无活性。非典型性病原体感染:近些年,随着阿奇霉素的广泛使用,其对肺炎支原体、衣原体、嗜肺军团菌的耐药率逐渐增高,有研究显示,在我国阿奇霉素对支原体的耐药率已接近90%,因此,对于非典型性病原体所致呼吸系统感染和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择抗菌药物,药师推荐可以优选克拉霉素。

总之,克拉霉素和阿奇霉素都是大环内酯类抗生素,在临床应用上,药师推荐,对于成人呼吸系统感染、幽门螺杆菌感染和非典型性病原体感染,应优选克拉霉素,而对于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和肠道感染,应优选阿奇霉素。

参考文献:

内科学(第8版)

阿奇霉素片说明书

克拉霉素缓释片说明书

抗菌药物管理条例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有效管理,成立了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工作小组。

(一)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1、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2、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六)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七)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3、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4、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八)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2、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3、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4、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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