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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由哪些构成成立(由国家安)

admin1周前722

很多朋友对于非法拘禁罪由哪些构成成立和非法持有属于国家机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私自禁锢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
  2.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认定标准
  3. 让我吃让我喝就是没有自由,不让出去算非法拘禁吗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是不特定对象吗,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
  5.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机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
  6. 单亲妈妈遭男邻居非法侵入,内裤上留下证据,如何处罚入室犯罪
  7. 非法拘禁中强行转走被害人支付宝账户钱款是否构成抢劫

私自禁锢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

要看禁锢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是否达到犯罪程度。

禁锢行为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认定标准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英语立案,第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第二三次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三,非法拒绝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第四非法拘禁伤人致残的,死亡的精神失常的。

让我吃让我喝就是没有自由,不让出去算非法拘禁吗

题主未详细描述被限制活动情形,是否非法拘禁需要综合考虑做出判断。本人下面提几条意见供参考。

我国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如果题主被人强制在某处无法出去,行为人保证题主吃喝无忧,超过一定时间构成非法拘禁行为。例如题主与饭店发生纠纷被饭店老板锁在房间了,饭店老板管吃管喝就是不允许题主离开房间,饭店老板行为涉嫌非法拘禁。

如果题主被人拦着不让出去,行为人保证题主吃喝无忧,题主可以自己推开行为人离开,行为人不涉嫌非法拘禁,因为拦着没有达到强制程度。例如两人约会喝酒,一方站在门口拦着不让对方离开,对方可以推开离开房间,对方行为不算非法拘禁。

如果题主父母干涉婚姻,把题主锁在家里不让出门,题主父母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而是涉嫌非法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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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是不特定对象吗,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

1.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中,“公众”就是指不特定的对象。

2.公众,就是出资者是与吸收者是没有关系的人或单位。

3.因此,向亲朋好友吸收存款的和在范围内部集资的,不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出资者和吸收者是有关系的人或单位。

4.如果是在亲友、老乡、熟人间集资,即便约定了还本付息,一般可以看作民间借贷行为。

5.民间借贷的特点就是“先认人,再认钱”,不认识的钱不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就是反过来,先认钱,再认人,甚至不认人。

6.典型的无罪案例就是,江苏省高法在审理张勇、周贤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法院通过再审认定,被告人以个人或工厂的名义分别向不同的亲戚、工厂职工、同村村民以高息等方式筹措资金,其行为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特定对象”的构成要件,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改判被告人无罪。

7.此案无罪最重要的关键就是“分别”,被告人不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出借款需求或口口相传的方式借款,而是一对一的借款。“分别”一词很大程度上证明了被告人与借款对象之间的私人关系,借款属于一种资金互助行为,而非资金买卖,即所谓“先认人,再认钱”。

8.无罪案还有么?还有。

9.更有意义的无罪案例,还有福建林金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和上海吴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这两个无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宣传手段是通过当面沟通和电话一对一交流向借款对象提出借款,被告人和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如朋友、同村村民等,范围相对固定、封闭,不具有开放性,双方有借据、担保合同等民间借贷常有的文书。

10.这种借贷,如果集资人还不起了,也会无罪?

11.是。这两个案例里,即使被告人最终因经营不善导致部分借款无法归还,造成了表面上的社会危害,但依然获得无罪的判决。

12.还有很多民间借贷互助行为被控非法集资,不用到法院阶段,在检察院阶段,就被不起诉处理的无罪案例。

13.法律依据如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14.但是,出资的社会公众中如果偶尔包含亲朋好友的,不影响这个罪名的成立。

15.典型的非吸就是先认钱,后认人

比如福建省龙岩市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告人都没有通过一对一的方式分别借款,而是在村民、亲友群体内发出一个需要借款的信息,相当于古代在城门口贴了个借钱告示,然后让村民、亲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散布其融资需求。

16.这种行为,就突破了被告人的人际交往圈,借款的原因不再是亲友间的互助,而是较纯粹的资金运营和交易,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即使其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也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就可能构成了犯罪。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机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单亲妈妈遭男邻居非法侵入,内裤上留下证据,如何处罚入室犯罪

男邻居非法入侵女邻居家中对受害人施实强暴,并留下证据。既然是非法,那就决不留情,避免遭到伤害,等男邻居走后应立即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切不可私了。

非法拘禁中强行转走被害人支付宝账户钱款是否构成抢劫

人民法院报曾经点评过一个类似的案例,大致案情不在赘述但是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确实由强迫他人通过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的行为,最后已被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其他罪名,具体分析如下:

2019年1月3日,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李某以陈某欠钱未还为由,邀约被告人张某、王某、刘某(均成年)将陈某及与陈某同行的第三人周某强行带至某宾馆房间关押两天,后陈某借机逃脱。4名被告人对周某实施殴打并强迫周某下跪,致周某软组织损伤、口鼻流血,构成轻微伤。期间,刘某借口殴打周某时手机屏受损,逼迫周某解除密码,强行从周某支付宝账户转走1000元,4名被告人将钱款瓜分。陈某报警,遂案发。

而一个行为被评价为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该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该行为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该行为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处罚性。本案被告人强行从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转走1000元的行为符合上述三个特征,构成犯罪毋庸置疑。

但是,判定被告人的行为具体构成何罪,则应从犯罪构成理论出发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非法拘禁罪由哪些构成成立,非法持有属于国家机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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