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钱的问题,以及和被套牌车撞了,怎么办?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套牌车出现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 被套牌车撞了,怎么办?
- 套牌车出了交通事故怎样处理
- 因为套牌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应怎样处理
- 套牌车出现交通事故有什么处罚
-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
-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
-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套牌车出现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首先要弄清被套牌人对套牌人套牌的态度。(一)如果被套牌人对套牌行为不知情或者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如果套牌车已投保交强险的,则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套牌人按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人认为,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其他损失由套牌人全部赔偿,这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也不符合立法精神,也违反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如果套牌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则应由套牌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再按套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二)如果被套牌人同意套牌,在按照上述赔偿原则确定后,被套牌人对套牌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套牌车撞了,怎么办?
先私了啊,当场谈价格,按照实际车损3倍开价,别忘记拍下现场照,还有偷偷拍下对方的人全身照私了不行的,直接报110,不是122事故,是110
不过,你怎么知道对方是套牌了
套牌车出了交通事故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来确定。一般对机动车套牌单独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因为套牌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应怎样处理
一、因为套牌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应怎样处理
1、因为套牌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如下:
(1)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会赔偿,即使套牌车已投保;
(2)套牌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是侵权人;
(3)被套牌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就要分情况了,被套牌车所有人不知情,不同意的,不承担责任;被套牌车所有人同意被套牌的,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处理交通事故步骤是什么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套牌车出现交通事故有什么处罚
一、套牌车出现交通事故有什么处罚
1、套牌车出现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套牌车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由套牌车车主来承当相应的赔偿,被套牌车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套牌车主同意他人套牌自己车辆的,那么原车主需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
一、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
1、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套牌车辆有责任的,套牌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套牌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被套牌人对套牌行为不知情或者不同意,不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套牌车怎么处罚
1、机动车驾驶员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次扣12分;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没收机动车驾驶员的机动车,并处15日以下的拘留;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4、如果驾驶套牌车构成犯罪的,那么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
车牌是车辆的身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无法直接确认事故责任人,经常根据车牌来认定责任主体。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应当由套牌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套牌车逃逸无法查获,原车主不能排除肇事车归其所有并套牌使用的情况下,被套牌的原车主需要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被套牌的原车主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套牌车肇事人行驶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侵权责任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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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套牌车的现象很常见,那么你知道吗?下面我为你介绍。
【解释条款】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
明确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套牌车可以分为两大类:进口套牌车和国产套牌车。由于对套牌车的处罚仅有扣车、扣留、罚款等,处罚较轻,导致套牌车现象越来越突出,危害较大。尤其是容易诱发交通事故,放在了被侵权人求偿不能的风险,多数套牌车在造成他人损害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要么驾车逃走、要么弃车逃走,导致无法查到真正的套牌车所有权人,以及该套牌车无责任保险,赔偿救济最终落空。
司法实践中,因租赁、借用等原因造成套牌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均无法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机动车不在现场,原则上由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独自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宜让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具体案例】
案例一:
该套牌车肇事谁埋单?
[案情]
原告支**
被告**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县公安消防大队
2004年6月25日,原告支**驾驶摩托车驶至抚州市长途汽车站招待所地段,与赣m0**84黑牌桑塔纳小客车相撞,桑塔纳的右大灯处与原告的右脚刮擦,致使原告右胫腓骨骨折,肇事车稍停后,驾车人未下车检视,即将车开离现场逃逸驾车人逃逸后至今查无下落,身份不明。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7007元。出院后,医生建议支**一年后取内固定物,需医疗费4000元。抚州市交警支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调查了解赣m0**84车主和肇事司机的下落情况,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农村信用联社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车辆的牌照,造成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当事人逃逸,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支**无证驾驶摩托车,应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农村信用联社于1995年元月向**省农业银行**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北京吉普车一辆,车牌号o**84,1997年该车改牌为赣m0**84。1998年2月,**农村信用联社将该车、车牌等车辆手续作为拥军物资赠给**县消防大队。2003年3月13日,**信用社出具虚假证明称赣m0**84在1999年11月被盗,请求****实业有限公司停缴一切费用。2004年9月31日,**县消防队出具证明称:1998年2月**农村信用联社将赣m0**84北京吉普车及一切行车牌照作为拥军物质赠给**消防队,以后**消防队一直作为实际车主使用作为该车至今,大队在2004年前因保管不善将该车的两块“赣m0**84”号车牌遗失,至今未能找回。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肇事司机驾驶套牌赣m0**84桑塔纳小客车肇事后逃逸,至今尚不能确定其真实身份。赣m0**84号吉普车及车牌的最后实际支配人和管理人是**消防队,**消防队未提供证据证明车牌被盗或遗失,因此不能排除该肇事的桑塔纳归**消防队所有,并套牌赣m0**84使用,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桑塔纳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依此判决**消防队对原告支**负70%的赔偿责任,人民币17540.74元。被告**农村信用联社不是赣m0**84号车的最后实际支配人和管理人,对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消防队上诉,提出其不应承担该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追加肇事司机为本案的当事人。二审法院认为:赣m0**84车号的桑塔纳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但该车牌号的使用人为**消防队,上诉人**消防队也出具证据证明其车牌被盗或遗失,原审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赣m0**84车牌的实际支配人和管理人**消防队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追加肇事司机为本案的当事人,因肇事司机已逃逸,故上诉人先向被上诉人赔偿后,可再向肇事司机追偿,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得当。
[解说]
本案肇事司机驾车逃逸,查无下落。被告**农村信用社要求追加司机为被告,但要求追加的物件的基本情况与知情人提供的情况不吻合,使法院无任何理由和依据确定追加物件的真实身份,因而无法追加肇事司机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肇事车辆是桑塔纳小客车,而使用的车牌却是一辆吉普车的车牌,肇事车为一辆套牌行驶车,交警在无法查证桑塔纳车和驾驶该车司机的情况下,依据所套牌牌号赣m0**84号吉普车及车辆的最后实际管理人和支配人为**消防队,由于**消防队不能证明其车牌被盗或被遗失,一审法院推定**消防队是套牌车辆的所有人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套牌车肇事,且车辆逃逸,车主不明确,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问题。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把握不准是各地法院反映最强烈,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在界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基本上使用了以执行支配与执行利益之“二元说”作为判定基准。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执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执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执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执行中获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也体现了执行支配与执行利益之“二元说”作为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精神。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覆》、《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昨儿那的请示的批覆》等。本案的责任主体是赠与形式下的责任主体,是车辆所有人基于某种情形将车辆赠与他人使用,车辆受赠人是执行支配者,同时也是执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受赠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肇事车所挂牌号赣m0**84经出租、出借二次转手,最后实际支配人和管理人为**消防大队,消防队无证据证明车牌被盗或遗失,推定其为肇事车车主,判令**消防队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建立合法有序的交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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