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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特别规定(国家食品安全工作奖励规定)

admin4周前236

大家好,食品安全特别规定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国家食品安全工作奖励规定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安全特别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工作奖励规定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2. 国家食品安全工作奖励规定
  3.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4. 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5. 民法典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条例
  6. 食品法124条
  7.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规定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规定》要求,健全企业责任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规定》要求,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风险、分析研判、解决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月调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规定》要求,明确履职保障措施。企业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要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及履职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重要内容。要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并提供相应保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定》要求,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明确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动《规定》实施为契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国家食品安全工作奖励规定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视具体情况另定。

《办法》规定,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所需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3年11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2009年7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分为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生产、食品生产经营等。

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答: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向市场提供合格产品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民法典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条例

一、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条件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只在产品责任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且并非全部的产品责任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是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第二,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三,因果关系成立,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是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

二、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目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目前对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是并不多的,一般情况下,都只能适用于合同法中的违约性赔偿,但如果涉及到上述这些情况的,则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况下还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判罚。

食品法1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主要经营行为、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在审查中认为食品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认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大型餐饮、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八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

食品安全特别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国家食品安全工作奖励规定、食品安全特别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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