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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过失致人死亡是否有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哪一个更严重?为何?)

admin2周前179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交通事故过失致人死亡是否有刑事责任的问题,以及和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哪一个更严重?为何?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13死1失联”河北一司机强行过河酿造悲剧,他会被判死刑吗?
  2. 交通肇事罪,亡1人,主动自首,无谅解书,刑事诉讼判缓刑可能性多大?
  3.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谅解,是否会追刑?
  4. 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哪一个更严重?为何?
  5. 自杀未遂需要负刑事法律责任吗?
  6. 过失致人死亡被判缓刑,对孩子有影响吗?

“13死1失联”河北一司机强行过河酿造悲剧,他会被判***吗?

致“13死1失联”的河北通勤司机强行过河酿成悲剧,应该是肇事司机主观原因导致的这一重大亡人事故。至于该司机会不会判***,我们需要尊重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肯定会给逝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据最新消息,河北平山县通报:通勤车涉水倾覆事故致使13人死亡,1人失联,肇事司机已被依法控制。该通勤车是敬业集团保障工人的免费福利。事发前几日,滹沱河曾出现小幅涨水。10月11日,通勤班车所坠河为滹沱河,滹沱河属于子牙河水系的一个大支流。

河北当地媒体10月8日报道,10月3日8时至10月7日8时,河北省出现一次大范围的降雨过程,全省平均降水量54毫米。通勤车坠河所处的平山县气象台10月4日、5日、6日连续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7日解除暴雨预警信号。从当时雨情来看,大概率会发生洪涝灾害天气。

事发时,敬业集团通勤车从住地前往厂区。经过事发路段时,交警曾拦截事发车辆,当时有3辆车想从王母桥上通过,之后其他2辆车绕道而行,而事发车辆坚持强行通行。从这点可以判断,该司机主观上没有充分考虑到河流涨水的情况,没有充分估计到漫水桥的路况。平时一旦发生洪水,非专业人士都很难确定流量有大、水流有多急、有没有暗流漩涡。因此,因肇事司机平时教育管理工作做得不扎实,个人作风不实,仗着自己驾驶技术过硬、胆大以及侥幸心理,从而酿成悲剧。

斯人已逝,生者珍惜!悲剧已经发生,现在最关键的是搜救失联人员。同时加强司机安全行车的教育和管理刻不容缓。特别是遇到涉水涉险路段时,需要听从现场管控,需要以乘客生命安全为第一责任。生命只有一次,来不得半点疏忽麻痹大意,更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

交通肇事罪,亡1人,主动自首,无谅解书,刑事诉讼判缓刑可能性多大?

结合本人亲办案例说一下。由于题主给的信息不明确,我来分别说一下不同情况的判罚情况。如果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亡一人的情况,还要有自首情节时进一步区分没有谅解书的原因,如果是你愿意赔偿而且对方也接受赔偿,但是对方就是不愿意出具谅解书,或者对方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确实无法达成一致,那么你可以将赔偿款交给办案机关或者法庭,也是可以争取缓刑的。如果因为你没有经济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不太过分的要求赔偿金额,没有取得对方谅解,那么缓刑的几率就很小了。

判处缓刑的关键其实不是谅解书,而是你是否有弥补自己过错的态度和实际行动,所以根据这一原则来把握就很好理解了。当然,既然对方人已经不在了,你这边又想缓刑,能多赔还是要多赔些,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谅解,是否会追刑?

依我之见: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公诉案‘’件,而非刑事自诉案件。因此,刑事公诉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和法律来决定,死者家属是否谅解,不是公诉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必要条件‘’。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凡危害国家丶公共安全丶社会秩序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叫‘’刑事公诉案件‘’。

作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是否提起公诉的标准是什么呢?其标准就是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丶合理怀疑是否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人之行为是否确己构成犯罪,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提起公诉,而非‘’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而作出‘’法定不***‘’,或者其‘’情节轻微‘’虽己构成犯罪,鉴于犯罪具有法定减轻丶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作出‘’酌定不***‘’(又称为微罪不***)。

二,‘’交通肇事案‘’,在我国现行《刑法》分类时位列于分则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条‘’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根据法律和上述办案规定该罪是刑事公诉案件,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在代表国家的检察院而非死者家属。假设本案例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无证丶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肇事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的,假设事后死者家属谅解了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处理该案件时依法仍必须提起公诉,而不能***违法对该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

三,可能有网友会问:根据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除职务犯罪以外的过失案件,亦可达成刑事和解的基础上检察院可以根据死者!家属的谅解请求不***犯罪嫌疑人。为什么我仍然要说家庭谅解请求不是检察院不***的必要条件呢?因交通肇事逃逸,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逃逸‘’情节主观上是故意的,量刑时法律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即必须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此,死者家属是否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说死者家属就即使谅解了犯罪嫌疑人而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检察院认为其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情节恶劣丶后果严重,依法必须提起公诉的,仍须提起公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哪一个更严重?为何?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一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刑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

二者的比较

从法律规定上看故意杀人未遂的刑罚比过失致人死亡的刑罚要严厉。为什么没有死人的比死人的刑罚还要重呢?从社会危害性上来说故意犯罪比过失犯罪的危害性大,故意杀人虽然没能得逞但不是犯罪分子所能左右的,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引起的,犯罪分子还是希望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从内心里面要把受害人置于死地,他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威胁他人生命,所以刑罚要严厉。过失犯罪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这结果不是犯罪分子所希望追求的,从内心里不想被害人死亡的,所以对他的惩罚就相对较轻。

但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案件是复杂的的,也是千变万化的,并不是所有的故意杀人未遂都一定比过失致人死亡的刑罚严厉。但是没有绝对性,案件的具体情形影响定罪量刑。

***未遂需要负刑事法律责任吗?

***未遂会负法律责任吗?

一、***的定义

二、***的种类

三、***的法律责任承担

四、外国的立法例

***未遂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可以理解为:第一,***未遂此行为本身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评价。第二,***未遂此行为所导致的其他损害结果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评价。【主要从刑事法律责任分析】

一、***的定义

“***是指个体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属于心理卫生与自控能力丧失健康调节功能而造成的一种非正常社会行为。据统计,有***意念的人约5%的人付诸行动,而有***行为的人约10%的人***致死,多数***未遂。***动机不强烈、***行为不果断的人,往往造成***未遂。

二、***种类

[一]***通常可以分为纯粹***和非纯粹性***。

[二]美国国立精神卫生研究所***预防研究中心对***的分类有:

①利他性***,比如牺牲自我拯救大我。

②自我性***,自我性***与利他性***正好相反。指因个人失去社会之约束与联系,对身处的社会及群体毫不关心,孤独而***。如离婚者,失去子女者。

③失调性***,失调性***指个人与社会固有的关系被破坏。例如,失去工作、亲人死亡、失恋等,令人访惶不知所措而难以控制而***。

④宿命性***,例如宗***为主而献身。

[三]也有的中国学者把***分为情绪性***和理智性***两类。

[四]根据***的手段可分为:积极***、帮助***、放任***、相约***、授权***。

三、***的法律责任(以我国法律规范为准绳来分析)

【一】从***未遂行为本身为评价主体予以分析:

①积极***,放任***。是指行为人通过其自身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放任以结束自己的生命之行为。从刑法理论上来分析,***以结束自我生命为目的,主体为其自身,主观有杀人故意(杀自己),客体为其生命,客观为损害结果。但是,主观与客体上是否应该收到法律评价和规制则牵扯到生命权与行为人自决权的冲突,属于行为自治与责任自担的范畴,我国并未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只是在责任分担上排除了***行为引发后果的救助责任,比如工伤保险条例中***行为排除了认定工伤的可能,比如社会保险对于***的责任免责。同时,从责任承担上来说,行为人即受害人,既然行为人以结束其生命为目的,那么以刑法中轻于结束生命的***的徒刑来予以惩罚或者预防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无法达到刑法所应当达到的目的,失去了可责性。因此,这就是从法理上确立了对***行为还没有上升到进行法律强制干扰的层面,还只是处于拯救与预防弥补措施层面,法律仅不支持***行为。***未遂相应的也就不应该负刑法上的法律责任。

从客观法律规范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刑法并未规定***罪,因此***行为不受刑法评价。***未遂相应的也就不负刑事法律责任。

②帮助***,授权***。是指以自身行为帮助他人完成***行为,结束他人之生命。帮助***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范,生命权至高无上,除非法律确认剥夺其生命外无人可以正当化的剥夺他人生命。因此,***者因为其行为自治与责任分担不受处罚。而帮助***者则可能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予以处罚,未遂可以未遂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从有无授权及其主观目的可以认定其社会危害性,给予适当的量刑判断。

③相约***,是指行为人约定***。结果可能是都死亡;都没有死亡;部分生还,部分死亡。刑法仅对后者实施评价,认为其虽然对自身的***行为不负责任,但是对于已经死亡的相约***者可能会承担因***起因的引导及救助义务上的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种***未遂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未遂此行为所导致的其他损害结果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评价。

***未遂因为其手段或者实施地导致其他的后果产生,是否应当收到法律评价,例如因为***导致他人死亡,因为***导致公共秩序受到破坏等……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此种法律后果已经不能算作是法律对于***行为的法律评价,而是因为其客观后果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其他的法益。因为其侵犯的法益,可能会因为其***未遂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产生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损坏财物罪等等】。

【三】对于***未遂导致的法律责任,还可以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上予以分析,因为其行为而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其他法益。那么因为其***未遂,***主体并未失去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资格,当然为其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

四,国外的立法例

把***未遂作为罪名,在某些国家,也可能成为犯罪。在英国,***未遂罪可能导致多年的监禁,在印度,***未遂也可能导致强制的医疗及救治等……

其原理在于认为,个人的自决权小于其生命权,并且其认为法律的作用已经不再是兜底式的评价,而是应当为积极的主体进入社会规范体系。***已遂者已经失去了法律责任承担能力,但是***未遂者应当受到法律的强制规范,剥夺其自由控制其行为的能力,以积极的方法保护其生命,其目的在于以刑罚强制力使其丧失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过失致人死亡被判缓刑,对孩子有影响吗?

过失致人死亡被判缓刑,对孩子有影响吗?

犯罪被判处刑罚对孩子将来的学业一就业都会有影响。其它影响比较小,可以忽略不计。

过失致人死亡,被判缓刑,虽然是过失行为,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属于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将来孩子高中毕业考取军校或者参军入伍时进行政审,家属被判处刑罚,政审有可能比较难通过,当然了,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以及严重的暴力犯罪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就看政审时是否严格,是什么标准?这得根据政审时的情况来说,现在不好判断政审能不能通过。以上是对考取军校及参军入伍的影响,在之后参加工作时能否考取公务员或者诸如警察、法官,检察官一类的职业,一般都对政审有要求,比如本人是否有犯罪前科,直系亲属,有无犯罪前科等等,都会做出审查,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政审。当然,这个政审是否合理不是我们能讨论清楚的问题,但这个规定是真真实实存在的,如果需要参加这些考试,政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无法回避。同样公务员考试或者职业考试各个岗位对政审的要求不完全相同,有些严格,有些相对宽松,加之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还是有区别的,政审是这些区别也是考虑的因素。过失犯罪被判刑罚,对孩子有一定影响,但不一定很大。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尽量避免政审严格的学校和职业,将这种影响减到最小。

交通事故过失致人死亡是否有刑事责任和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哪一个更严重?为何?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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