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通常情况下,杭州市企业拆迁补偿有以下三种情况:1、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补偿。没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适当补偿;2、金钱补偿要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以房地产市场评估来定;3、调换房子所有权的,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来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浙江省拆迁补偿条例
农村房屋遇到拆迁,不管采取什么样的补偿安置方式,都会包括以下补偿:
一、房屋重置价标准。是对房屋本身价值要有一个补偿,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三、房屋拆迁基础设施配套费。1、对房屋装修的补偿,这个根据装修成本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2、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门窗、电表、水井等等进行评估补偿。
四、是对院落空地按照土地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五、是对房屋周边的花草树木进行评估补偿。
六、就是一些地方制定的按时签约的奖金等。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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