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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苏北农村拆迁补偿规定(江苏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2021)

admin2个月前789

江苏省农村拆迁补偿是多少?

一、江苏省农村拆迁补偿是多少?(一)江苏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二)江苏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怎么计算?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江苏省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怎么计算?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二、江苏省拆迁货币补偿方式:(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三)其他补偿项目: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综上所述,江苏省的拆迁补偿包括房屋和、安置、搬迁、其他等费用补偿,根据费用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补偿标准。房屋的赔偿标准根据各地区域的发展和城市大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补偿登记,对于安置费也是根据区域的房价变化设置标准。

江苏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法律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不满三十公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二)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三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一百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二十八条: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省人民政府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从省级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中安排资金,对耕地保护良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予以奖补,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易地补充耕地等耕地保护跨区域资源性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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