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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对保管物有处分权吗(保管人是否可以擅自使用保管物?)

admin2个月前315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保管人对保管物有处分权吗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保管人是否可以擅自使用保管物?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学校对手机保管的责任人职责
  2. 由被执行人保管被扣押财产时怎样防其擅自处分?
  3. 公司保安被记大过会有什么后果
  4. 单位可以往离职员工档案里放处分吗
  5. 保管人是否可以擅自使用保管物?
  6. 保管员挪用公款犯法吗
  7. 留置权人能不能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

学校对手机保管的责任人职责

一、学生原则上不准带手机进校。但经家长和班主任同意的、遵守手机使用规定的,在校园内可以使用手机。

二、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学生带手机进校要经家长和班主任同意,并在班主任处登记好。

2、学生手机需本人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学校和班级不承担任何责任。

3、学生在上课(含实验课、自习课、早晚自习、***等)期间、午休和晚上就寝熄灯以后,必须关闭手机电源(关机),此期间禁止使用手机。手机铃响,拨打、接听电话;用手机发、看短信息;玩手机(如看视频、听音乐、看电子书籍、玩游戏等)均视为***。学校教职工对违规使用手机的学生,要立即当场制止,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口头警告并当场收缴手机。

4、不允许因给手机电池充电而私自乱接电源,更不允许午休、晚熄灯后在教室或其他场所给手机充电,一经发现,没收手机、电池或充电器。如因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5、违反规定被收缴手机的,其违规使用手机收缴后交班主任,期末由违规使用手机本人交书面保证书后由家长来校领回手机,并视其态度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借别人手机违规使用的同等处理)

6、对于收缴手机时采取不合作、粗野的态度,拒不接受教育或拒绝交出违规使用手机的,情节属一般的,给予相关同学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7、学生在任何考试中,必须将手机关机并主动交监考老师,凡发现使用手机都均认定为作弊并收缴手机。

8、用手机浏览不健康内容或联系校内外人员组织打架斗殴或其他非法活动,除收缴手机外,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因特殊情况学生急需与家长或特定的部门(如公安等)联系的,可以报请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同意后,临时使用手机。

10、凡被收缴的充电器、数据线、手机,如家长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校的,对其收藏、保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损坏、甚至遗失,老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被执行人保管被扣押财产时怎样防其擅自处分?

对于不动产和实行登记制度的动产,***可以采取查封登记档案变更手续的方式,来防止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扣押财产。

但是,对于非登记方式的动产,***在扣押时可以在扣押物上贴封条,但无法制止被执行人擅自处分。只能事后补救,按擅自变卖***扣押财产予以拘留或判刑。

因为在执行实践中,为了对扣押物保管方便,有时候也为了减少自然灭世的风险,***裁定责成扣押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对于诸如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车辆等动产,记名式债券等金融产品,还需要到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不得为其办理所有权等更名过户手续,这样就控制了以登记作为所有权变更的扣押财产。

而对于非登记方式的动产,则只能下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变卖或转移,同时在扣押财产上贴封条。

还有,虽然可以按登记方式到工商机关(现在改为市场管理局)查封,如工厂的机器设备,但是并不能保证能封得住。以上这些是执行程序中的难题。

因此,对于擅自处理***扣押财产的行为,轻者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重者则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可以拘留、罚款。《刑法》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非登记制动产难以控制的特点,***执行中对动产一般采取异地扣押的方式,责成申请人保管。

公司保安被记大过会有什么后果

保安被公司记大过处分是比较严重的处罚。这就意味着本年度无参加评优晋升晋级的资格。

有的保安公司更为严格,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且在减员增效的措施中第一个被辞退。但处分不会记入档案中,个人档案统一归社保局保管。

单位可以往离职员工档案里放处分吗

可以。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其它违规***受到处分的,单位都应该把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员工的人事档案中。

如果受处分员工档案不在本单位保管的,处分单位应将处分材料移交给受处分员工的人事档案保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保管人是否可以擅自使用保管物?

保管人负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

但不具有此共性的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不适用该原则。消费保管是保管人保管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保管人在接受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后,依双方的约定,该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保管人,保管人享有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归还保管物时只需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

依《合同法》第369条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

具体来说,保管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2、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保管人擅自使用保管物的后果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保管人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因此法律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甲、乙系邻居,甲要出国很长时间,于是委托乙保管电视机。双方约定,为避免电视机长期闲置而造成损坏,乙可以对电视机适当使用。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或者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员挪用公款犯法吗

保管员挪用公款当然属于犯法,不只是保管员任何人挪用公款都属于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公款指的是单位和集体的共有款项,它的所有权在全体职工和股东名下,所以随意的挪动肯定是违法行为,并且保管员挪用属于是知法犯法,应当罪加一等

留置权人能不能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

留置权人有以下权利:

1、留置物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占有的权利,在其债权未受偿前,得扣留留置物,拒绝一切返还请求。这是留置权的基本效力。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在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论侵害人为何人,留置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得请求***保护。

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留置权人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利。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不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能以收取的孳息优先受偿。一般说来,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

3、对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权

由于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为使用收益。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给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使用权:

第一种情形为保管上的必要。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围内,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如为防止留置的机械生锈而为一定的使用。但是,留置权人的此种必要使用的目的,仅以保存留置物为限,而不得以积极地取得收益为目的,当然,若因留置权人必要使用而产生收益时,留置权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权。

第二情形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时,留置权人当然也得使用留置物。于同意的范围内留置权人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必要费用之返还请求权

由于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无用益权,却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为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自应得向物的所有人请求返还。所谓保管的必要费用,是指为留置物的保存及管理上所不可缺的费用,如养护费、维修费等。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支出当时的客观标准而定,而不能以留置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5、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于一定条件下,得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清偿。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不能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留置权人只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实现债权。

保管人对保管物有处分权吗和保管人是否可以擅自使用保管物?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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